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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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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合集六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範疇,其性質爲民事法律行爲,認定效力的目的在於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佈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佈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爲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爲合同成立並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爲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範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爲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爲:第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後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並非就等於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作爲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標誌目前是以國務院1988年發佈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1950年政務院發佈的《契稅暫行條例》爲準。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應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繳納契稅爲必要條件。其一、關於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行爲而非民事行爲。房屋買賣過戶登記對國家來講體現着國家對房產這一既是重要生活資料又是重要生產資料不動產的管理,對當事人來講則又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根據。一般來說,既然有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就必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實踐表明,由於種種原因當事人雖達成了房屋買賣書面協議卻並未辦理過戶登記。爲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頒佈過至少三個司法解釋,以處理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第一、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三、1990年2月17日《關於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後一方可否翻悔問題的覆函》。筆者認爲,前兩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採取有條件承認其效力的辦法,對買賣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條件過多。第三個規定卻又完全否認在當事人之間雖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但只要在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均可翻悔。這些規定不僅實踐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論,違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誠信和自願原則,爲當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據。所以,問題的實質是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成立與實際履行是兩個階段的問題,不能混爲一談,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按履行法則處理,而不能以此否認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關於契稅問題,根據《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須提交契證,而且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於契約成立之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逾期交納者,除照額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這些規定也只能說明房屋買賣的實際履行問題,與合同成立與否也沒有必然的聯繫。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房產買賣合同

賣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買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轉讓

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賣方所轉讓房地產(下稱該房產)坐落於: 。

土地使用權證號:,房產權證號:,

登記建築面積爲: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該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該房地產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雙

方現場確認,均無異議。

第二條 【房地產產權現狀】

該房地產沒有設定抵押也未被查封,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的處分權。

第三條 【房地產租約現狀】

該房地產所附租約現狀爲第 項:

1、該房地產沒有租約;

2、該房地產之上存有租約,賣方須於本合同簽訂時將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

件及租賃合同交予買方。

第四條 【附着於該房地產之上的戶口】

如該房地產所附着有賣方戶口,基於保證買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後,應享有完全的處

分權,賣方保證於收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之日起 30 日內遷出,逾期則以該房地產轉讓

總價款爲基數按日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轉讓價款】

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爲人民幣:

(小寫: 元)。

第七條 【稅費承擔】

雙方約定,由買方承擔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雙方按規定應繳納的一切可能產生的稅、費。

買方不按約定繳納相關稅費,導致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買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

合同應繼續履行,但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付款方式】

買方於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條 【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要求買方以未付款項爲基數,按日萬分之五

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房地產交付】

賣方應當於 年 月 日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並履行下列手續:

1、買賣雙方共同對該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等事項進行驗收,

記錄水、電、氣表的讀數,並辦理交接手續;

2、交付該房地產鑰匙;

第十一條 【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房地產交付買方,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以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爲基數按日萬分之 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附隨債務的處理】

賣方在交付該房地產時,應將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結清,單據交買方確認,否則買方有權從交房保證金中抵扣上述欠費。

第十三條 【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 7 日內,共同向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賣方應按照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要求積極協助。

在收文回執載明的回覆日期屆滿之日起 7日內,買方須按本約定辦理交納稅費的手續。

第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對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百分之 1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結束之日起15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證明。

第十六條 【本合同與其他檔案的衝突解決】

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爲準。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採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4 份,賣方1 份,買方 1份,其他交有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賣方(簽字): 買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現住址: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現住址:

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已合法擁有的一套政府返遷安置房出售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買賣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購買由縣政府統一安置分配給甲方在縣區的房產,房屋位於 小區 棟單元 層 房,該房屋面積爲: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現尚未辦理產權證。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爲縣政府分配給甲方的返遷安置房,是甲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三、雙方商定房屋出售價格爲(人民幣) 元(¥: 元)。 。

四、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兩期支付,(1)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給甲方,同時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據給乙方;(2)待乙方辦理好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後一次性付清。

五、關於該房屋產權登記的約定:產權登記前所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該房屋簽訂合同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爲了使乙方儘快辦好兩證,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在年月日之前把政府允許辦的一些手續先辦好。

六、甲方應需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或縣政府規定內完成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七、房屋交付:甲方應在的有關檔案、票據等和該房屋的鑰匙交付給乙方。

八、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不退還乙方已付的房款,並收回該房產。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3日內除應將乙方已付款退回給乙方外,需另行支付已付房款的30%作爲補償給乙方。

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透過協商,申請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及縣拆遷辦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房屋的坐落、種類、間數、結構、質量、面積、附屬設備等;

3、房屋價款數額、計價標準等,有國家統一價格的,應執行國家法定價格,沒有統一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參照評估價格自行議定;

4、付款的時間方式等;

5、房屋騰清及交付的日期;

6、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及其他手續的有關規定;

7、違約責任;

8、其他當事人約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條件,對不可抗拒事件的處理等;

9、合同的簽訂日期、地點、簽字人等。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xx

乙方(買方):xxx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xx市xx區xx路x小區x號樓 x單元x室(建築面積xx平方米,儲藏室x平方米,產權證號xxxxxxxx)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透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爲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臺(型號:1005648485),空調兩臺(型號:0152468549),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音響兩臺(型號:258695),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xx(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20xx年0xx月 x日

乙方(買方):xxx(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出售人(甲方) :

聯繫電話:

買房人(乙方) :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自乙方交付甲方房款之日起,之前所發生的一切債務、債權均由甲方自己承擔(包括衛生費、水、電等),與乙方無關。之後所發生的一切債務、債權均由乙方自己承擔,與甲方無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