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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有什麼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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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有什麼法律效力

1、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2、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在多長時間內持續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要約中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間的,則在該期間內有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間的,則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口頭要約對方沒有即時作出承諾的,要約便失效;書面要約的有效期間爲合理期間。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爲某種行爲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爲要約,否則爲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