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有效法律合同法規

學問君 人氣:2.47W

有法律效應的合同具有哪些特點?一起來看看。

有效法律合同法規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確認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並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儘管也透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並不反映其真實意願,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覈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覈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纔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爲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爲。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透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後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於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纔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透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鑑證、公證、登記或批准後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後,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爲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爲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爲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後,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後,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爲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爲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爲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後生效。一年之後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