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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的法律效力及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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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雖不是走投無路,但也實在是想逃避點什麼,從工作崗位上逃離至象牙塔。現在又到了找工作的時候了。同學們天天口中都掛着很多求職術語。Offer就是其中之一。所謂offer就是用人單位確定要接收求職者的時候給的一個意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offer這個詞在英文當中本身的意思就是要約。要約是訂約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約人接受要約,合同就成立了。所以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這只是說了一個大概。具體到每個不同的案件,要做具體的分析。下面就一些比較具體的情況和爭議做個簡要分析。

offer的法律效力及違約問題

首先,在美國及一些西歐發達國家,求職者與用人單位並不需要簽訂詳細的勞動合同。相比之下,我們在黨和國家的關懷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成了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並且相關的法律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都有詳細的規定。不知道是應該感到被關懷的幸福呢,還是憤怒自己被剝奪了契約自由的權利?言歸正傳。在美國和西歐,由於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offer就顯得尤爲重要。當然,offer本身不可能像合同那麼詳細,但基本的主要條款還是必須清晰的。比如薪水、福利、職務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發出offer就會比較慎重。求職者一旦接受offer,雙方的合同關係就建立了(不附期限附條件的前提下)。所以英美國家中的求職者在接到offer letter的時候一般會有兩種選擇:一、接受並回信確認,一般會將相關主要條款複述一遍。二、貪心的或着覺得自己被低估的就會來一個counteroffer了,就是在原先的基礎上修改或增加一些條款,與僱主討價還價。總結一下吧,在英美,出於對契約自由的崇尚和普通法的傳統,不要求僱主與僱員簽訂格式的勞動合同,因此offer一旦被接受就成了合同的主要內容,成了未來執行和爭訟的依據。所以offer就是offer,與其他合同的'簽訂並無太大區別。

現在來看看在我們的祖國大陸的情況。企業一般都不會給你發offer了,那是Chinglish.一般的形式都是接收函,上面會有僱傭的一些基本條款,比如職位、待遇等。還有一種形式就是聘用意向書,這個名字沒有offer那麼洋氣,但卻真切地反應了它的法律性質。對於應屆畢業生而言,收到這個接受函和意向書自然是要歡喜一陣,不好的就是可能被拉去請吃飯,個個同學都如狼似虎啊。由於我國的勞動法(廣義)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尚未畢業的同學是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領導們”就發明了一個叫三方協議的東西。在我看來,這個三方協議應該是不怎麼受同學們歡迎的。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大陸企業發給你的offer,也就是接受函和意向書,就不具有要約的法律性質,僅僅是一種意思通知(要約邀請)。只有拿着這個函或書到就業指導中心或學院去換回那個三方協議,簽上你的大名,填上那些條款,雙方蓋上章,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說有了一個法律上協議。那這個協議的性質是什麼呢?我的理解是一個預約合同,即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約定將來再訂一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預約合同當然也是合同,它的簽訂也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所以很多同學都怕自己先填好空白的三方協議再寄給用人單位後吃虧,因爲對方掌握了主動權。很多時候他們不兌現口頭承諾。其實從法律上分析,你寄過去的空白三方協議不能算是要約,因爲缺乏成爲要約的條件:包含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只是你把大名都簽了,對方一填一蓋章,合同形式要件完全成立。你是很難舉證我前面說的過程的。一個變通的辦法就是在你寄出去的三方協議上添加附件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但是比沒有好。多囉嗦一句,學校做爲鑑證方並非合同的當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他們卻不讓你違約!哪怕用人單位同意,有的學校也爲難我們這些弱勢個體。有點可恨。總結一下,大陸企業發出的函或意向書,僅爲意思通知(要約邀請),不具要約的法律性質和效力。但三方協議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同時你們也可以約定將意向書和接收函作爲三方協議的附件,這樣它們也成了協議的內容了。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三方協議約定違約金的問題。很多同學都認爲三方協議約定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他們的依據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其實這裏犯了一個錯誤。三方協議,或者是其他的就業協議,並不是勞動合同。它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的。《勞動合同法》是社會保障法,只能調整你畢業的時候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你現在簽訂的三方或就業協議只是一個普通的民事合同,其法律效力應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來做出判斷。因此,如過你的協議裏面約定了違約金,這個條款是有效的。除非:你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你受到了欺詐、威脅等等。當然,你還可以舉證他的違約金不合理,要求減少。其實,你並不必一定支付這個違約金,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嘛。法律不是萬能的。再說了,黨不是教育我們要和諧嗎?做人要厚道,一個道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