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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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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一、德國金融體系簡介

1、德國金融體系的構成

德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由中央銀行、三大銀行集團和專業機構組成。德國的中央銀行——德國聯邦銀行依據1957年7月頒佈的《聯邦銀行法》成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德國金融業以全能銀行爲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除商業銀行外,還有公營儲蓄銀行、合作性質的大衆銀行和賴法森銀行、私人儲蓄銀行、建築和儲蓄銀行、抵押銀行、轉賬劃匯中心等。在發展初期,德國的各類銀行均有其特定的重點業務領域。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在發展過程中,各類銀行相互競爭,業務範圍逐漸交叉,形成目前的綜合經營的局面。

德國銀行通常可以按三個標準進行分類:①依據所有權結構,可以分爲公營銀行和私營銀行;②依據業務範圍,可以分爲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③依據組織結構,可以分爲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公營銀行由州或國家所有,主要有儲蓄銀行及其上級州立銀行,政府透過直接持有股權、間接持有股權或提供擔保持有銀行部分或全部股份。與公營銀行相對應,私營銀行由私人機構所有和管理。德國的銀行主要是全能銀行,能從事存款、貸款和證券等各類金融服務。德國的專業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隨市場需求產生的,隨後政府才立法對其進行管理。這些專業銀行主要包括抵押銀行、建築和貸款協會及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具體分類參見圖3-1:

2、德國銀行業現狀

德國銀行業的發展總趨勢是急劇集中。20世紀50年代,獨立的信用機構有將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減至大約3600家。截至2005年10月,德國共有信用機構2089家,其中商業銀行250家(包括大銀行5家、區域性銀行159家、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86家),儲蓄銀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銀行1297家,抵押銀行25家,建築和貸款協會26家,專業銀行16家,如圖3-2所示:

圖3-2 2005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機構數量佔比

注: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銀行業統計數據2006(月報統計補充1)第106頁整理

德國銀行體系的三大銀行集團:商業銀行集團、儲蓄銀行集團和合作銀行集團,約佔市場份額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2005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集團按資產負債總額計算的市場份額

注:① 大銀行包括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商業銀行、巴伐利亞銀行和德國郵政銀行。② 專業銀行包括抵押銀行、建築和貸款協會及特殊任務的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根據德國聯邦銀行2005年12月月度報告第66頁整理。

德國的銀行體系以公營銀行和合作銀行佔有很大份額爲特徵。在資產和存款方面,德國公營銀行(不論是國家所有還是州所有)在銀行業部門中所佔的份額與歐盟和經濟合作組織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據2005年10月德國各類銀行的資產負債總額分析,雖然商業銀行集團的資產和存款只佔銀行資產負債總額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銀行的資產負債佔整個商業銀行集團一半以上。這5家大銀行和其他一些商業銀行活躍在德國的各個州;與此同時還存在大量地區性商業銀行、數量不多的私人銀行(從法律形式上,德國聯邦銀行法將其視爲私營個體商人或合夥公司)。德國的銀行業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德國最大的三家商業銀行——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和德國商業銀行爲公司和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務。從公司的角度看,銀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長期貸款外,還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從而可以提供股權融資。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銀行可以爲消費者提供儲蓄工具、貸款和人壽保險產品。

(2) 儲蓄銀行集團包括儲蓄銀行、州立銀行、州立住房儲蓄銀行、地區性公立保險機構,以及專業性的金融機構。雖然德國儲蓄銀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紀,但公營儲蓄銀行出現於19世紀初,成立之初是爲低收入階層提供貸款和儲蓄工具,目前已經發展成爲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銀行。儲蓄銀行集團中,除了7個出於歷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礎之上以外,其餘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礎上的金融機構。儲蓄銀行爲區域性的全能銀行,根據區域原則(Regional Principle)將業務限制在擁有其所有權的城市或鄉鎮裏;州立和區域性儲蓄銀行一方面充當本地儲蓄銀行的中央銀行,另一方面透過發行債券爲當地政府融資,自身也經營全能銀行的業務。大多數州立銀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銀行和區域性儲蓄協會所有;DGZ-Deka銀行爲公立金融機構,由州立銀行、德國儲蓄銀行和匯劃協會、區域儲蓄銀行協會所有,充當所有州立銀行的中央銀行。德國儲蓄銀行集團結構如圖3-3所示:

(3) 德國的合作銀行出現於19世紀中葉,以滿足當時銀行業地區發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銀行的經營範圍同樣受區域原則的限制,以避免內部競爭。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願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種信貸業務和處理成員間及其他組織間的金融業務的銀行性金融機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合作銀行急劇集中,同時分支機構迅速增加,從1957年到2005年,合作銀行從11570多家驟降到1297家,而分支機構卻從約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專業銀行包含了多種法律形式各異、業務範圍不同、經濟意義差別較大的銀行。這些具有特殊任務的信用機構擁有補充職能,即開展其他銀行所沒有的或者受限制的業務。2005年10月,在德國聯邦銀行的統計中,德國共有這類機構42家,其中建築和貸款協會26家,其他專業銀行16家,資產負債總額爲18040億歐元,佔德國所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總規模的26.03%。

專業銀行中的抵押銀行始建於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運作。其最初功能是爲城市居民住房籌集資金,後因公共預算赤字增加而逐漸承擔了“市政貸款”的業務,透過發行信用債券、抵押債券、市政債券等籌集資金並用以經營不動產抵押貸款和市政貸款。截至2005年10月,德國的抵押銀行共有25家,資產負債總額達9013億歐元,約佔德國銀行資產負債總規模的13%。就抵押貸款而言,在確定貸款對象時,只要有國內不動產作爲抵押品,而不管貸款的具體用途如何,抵押銀行都對申貸者發放貸款。抵押銀行還發放由企業或政府機構進行信譽擔保的貸款。抵押貸款一般採取分期償還方式償還。

二、德國的全能銀行制度

1、德國全能銀行的演進

全能銀行在德國的銀行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德國的全能銀行經歷了從萌芽到傳統的全能銀行制度的形成過程。由於沒有政府人爲的限制和強迫,德國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從產生開始就主要由強大的銀行體系來承擔,從而直接形成全能銀行。由於沒有外在壓力,當時相對較爲強大的商業銀行接手新興的證券、保險等業務基本上沒有障礙,不需要另外委託或組建子公司代爲經營,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銀行基本上都是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20世紀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銀行經歷了較爲緩慢地發展階段。德國雖然經歷了30年代初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和接踵而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衝擊,經歷了50至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和70年代以後的經濟低迷階段,但是全能銀行由於受到政府的呵護沒有走很大彎路,仍然保持着內部綜合經營型方式,並隨着經濟發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能銀行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在德國,儘管其全能銀行向來以實力強大、經營穩健著稱,但大銀行與大企業過度緊密的聯繫阻礙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及新興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各級政府對州立銀行、儲蓄銀行等公營銀行的過度保護,扭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政府對銀行業的呵護造成國內銀行機構過多,銀行費用和融資成本居高不下。針對這些情況,德國銀行業進行了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對公營銀行的優惠待遇,並逐步進行私有化;對實力雄厚的全能銀行的經營戰略進行重大調整,加強其投資銀行業務並透過兼併收購逐步向國外擴張。

2、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

德國的金融制度與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在銀行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大得多,而資本市場發揮的作用比其他國家小得多,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要是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很少參與證券市場活動。德國銀行業的成長一直沒有受到限制,伴隨着工業發展,銀行一直在爲工業企業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這就產生了內部綜合型全能銀行。

在德國,企業發展對銀行具有較強的依賴性,而對資本市場的依賴相對較弱。德國以家族爲中心的中小公司較多,它們中的大部分不願意過多地披露內部管理、財務等方面的資訊,因而上市公司的數量大大少於美國,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賴銀行融資。由於在工業發展初期私人資本缺乏,居民個人將儲蓄用於證券市場投資的量很少,形成資本市場欠發達狀態,直到現在資本市場上的個人投資者的數量仍遠遠少於美國。德國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大都透過全能銀行進行,因而全能銀行在資本市場上非常活躍。

德國政府鼓勵銀行透過長期貸款或證券融資參與產業公司的發展。由於全能銀行作爲非金融企業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費用少於資本市場交易所產生的費用,因而銀行在資本市場上執行的成本低於資本市場的成本。銀行對產業公司控制的程度取決於銀行在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動,無論這種管理活動是透過直接股票所有權還是透過董事會成員。

德國的內部綜合經營型全能銀行的發展方向從來沒有改變,並隨着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而確立了內部綜合經營全能銀行在以銀行中介爲基礎的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資本市場行使了金融體系的許多功能,在解決代理問題、資訊不對稱問題以及把沒有能力或不敢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的居民儲蓄轉化爲投資等方面都比資本市場具有更大的優勢。它不僅爲經濟部門廉價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提供了便利,也保證了資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這種更廣泛地分散銀行風險卻穩定盈利的傾向增加了銀行業的活力。

德國各類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雖然各有側重,但德國法律對它們從事何種業務卻較少限制,它們可以隨時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因此商業銀行作爲全能銀行,能夠從事吸收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託收承付,買賣證券,信託投資,財產代管,投資諮詢,外匯交易,國內外匯兌等業務。

3、德國的主辦銀行制

德國經濟的良好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其緊密的銀企關係和銀行對企業的監督與控制。在德國金融市場上,間接融資處於絕對優勢,直接融資相對較弱,其資本市場不發達,產權約束較弱。因而,銀行在德國投資金融體制中和公司的經營及治理結構中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德國商業銀行與企業關係的根本特徵表現在其主辦銀行模式上。在德國,各種類型和規模的企業均有其自己的主辦銀行,甚至家庭也有其自己的主辦銀行。主辦銀行與企業之間通常保持密切而持續的聯繫與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