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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都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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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指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目的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或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怎樣才能那生育津貼?能和產假工資同時拿嗎?快來隨本站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都拿嗎

享有生育津貼是生育的職業女性一項基本權利。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主要分兩種: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都拿嗎?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是計劃時代的稱謂,那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單位支付,統稱爲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於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對於已繳納生育保險的企業,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不過其支付的主體爲生育保險基金。說得更明白點,生育津貼就是原來所說的產假工資。全面推行社會保險制度以後,爲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生育津貼”這一名詞逐步取代了原來的“產假工資”。

這點,可以從很多地方法規和政策的表述中找到很多印證。如,《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或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爲享受生育津貼。”再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實行)第三條中明確強調:“生育津貼即爲產假工資”。

既然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只不過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原則上,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同時兼得。

二胎還可以領生育保險嗎?

只要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且符合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條件的,不論第一胎還是第二胎,均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待遇標準與一胎相同。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關係

問:今年年初,我懷上了寶寶,本來是件開心的事情,我公司也有給我辦理醫社保,想着到時候請產假可以領取生育津貼。但是關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等一系列問題弄的我頭暈腦脹的。由於生育津貼比我的工資高,然後我們公司的HR就說生育津貼多出的部分公司可以扣留的,我尋思着這好像不太對啊。公司怎麼還能扣留呢?所以想問問這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個什麼關係,公司可以扣留津貼多出的部分嗎?

律師答:生育津貼可以理解爲員工產假期間工資的一部分,但可能不完全是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這和生育津貼的計算標準有關。生育津貼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確定的,如果員工的約定工資高於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那麼生育津貼就不足以涵蓋員工的產假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員工的約定工資給員工補足差額部分。但是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你現在遇到的,如果生育津貼的標準高於員工的約定工資的時候要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申領到的多出來的部分用人單位是不能扣留的,也要發放給員工。

歸納總結: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及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生育津貼視爲產假工資,且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降低其工資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標準低於員工本人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就差額部分進行補足。例如,在北京、上海、廣州、福州等地區都有明確規定:生育津貼標準低於員工本人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就差額部分進行補足。生育津貼標準高於員工本人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生育津貼,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