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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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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一樣嗎?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

在實踐中,“三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經常有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的請求。那麼,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支付嗎?兩者是否爲同一概念?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實際上,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與生育津貼是重合的,用人單位無需同時支付。

那麼,勞動者的生育津貼由誰來承擔?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呢?

按照2012年4月28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具體支付辦法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 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低於勞動者產前工資的,單位是否應當補足?

對於此問題,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普遍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產前工資補足。例如,《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育津貼爲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