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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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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是就業的主渠道、發展的生力軍。總理多次部署要進一步減稅降費,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和創業創新。國務院高度關注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爲創業創新減負。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歡迎大家閱讀!

201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解讀】

國務院總理8月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財稅「2015」96號,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2015年9月2日,兩部門再次聯合發文,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做出明確。兩次聯合發文,是對8.19國務院常務會議議題的具體落實。

原文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讀】

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所得稅減半徵收優惠的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萬元以下(財稅「2009」133號和「2011」4號),到從2012年1月1日執行的6萬元以下(財稅「2011」117號),再到201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10萬元以下(財稅「2014」34號),再到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20萬元以下(財稅「2015」34號),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30萬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數)。優惠額度越來越高,不可謂力度不大,頻率不高。體現了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以優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傾斜熱度越來越高。

此次優惠政策頒佈後,實際上對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的計繳可以只考慮應納稅所得額這一個指標,因此此類企業只剩下兩檔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上和30萬元以下,分別執行25%的常規稅率和10%減半徵收的實際稅率。20%的減低稅率對該類企業已起不到執行作用。只在計提按減半稅率所對應的應納所得稅額時有計算意義。

原文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解讀】

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這裏要注意的是,該標準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有所不同。對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對照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來判斷和認定。

原文

二、爲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覈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解讀】

理解檔案中這一條的含義,首先要弄懂幾個基本概念。

1、企業經營月份。指的是企業從成立到註銷期間持續經營的有效月份,它中間不可以割裂月份計算。

2、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此爲減低稅率的優惠。

3、減計稅率優惠。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爲減半稅率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按季(月)預繳,年終統一彙算清繳的辦法。由於此次檔案的執行日期不同以往從當年的1月1日的一整個納稅年度開始執行和彙算,因此需要對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後到12月31日,按30萬以下和20萬以下兩個不同優惠稅率,分成兩個計稅時段執行後再彙算。個人理解,檔案的上述表述,實際上兼顧了2015年1月1日之前開業的、年度中間開業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終止經營活動的這三種企業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佔其2015年全年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第四季度經營月份可以享受的30萬以下減半徵收的優惠政策,從而便利當年彙算清繳時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度,覈算應納稅額。

例題一(持續經營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A,成立於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20萬元,10-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10萬元;A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題一解析:

A企業根據34號檔案,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於1-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爲:20×50%×20%=2萬元。2015年全年持續經營的企業,第四季度經營月份佔其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爲3/12.則:第四季度預繳和當年彙算清繳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爲(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

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佔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後,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0萬元×9/12=7.5萬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7.5萬元+20萬元=27.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低稅率預繳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7.5萬元×20%=5.5萬元

2)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0萬元×3/12=2.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5×50%×20%=0.25萬元

全年彙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爲5.5+0.25=5.75萬元。減去1-9月份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2萬元,則,年終彙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爲:5.75-2=3.75萬元。

例題二(年度中間開業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B,成立於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爲6萬元;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爲24萬元。B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題二解析:

根據財稅〔2015〕34號檔案,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B企業4-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爲:6×50%×20%=0.6萬元。第四季度佔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爲3/9.則:第四季度預繳和當年彙算清繳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爲(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

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佔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後,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24萬元×6/9=16萬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6萬元+6萬元=22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低稅率預繳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2萬元*20%=4.4萬元

2)第四季度減半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24萬元×3/9=8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應納所得稅額爲:

8×50%×20%=0.8萬元

全年彙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爲4.4+0.8=5.2萬元。減去4-9月份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0.6萬元,則,年終彙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2-0.6=4.6萬元。

例題三(年度中間註銷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C,於2015年11月1日申請稅務註銷;2015年1-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18萬元;當年10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爲12萬元。C企業2015年企業所得稅註銷彙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題三解析:

C企業根據34號檔案,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1-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爲:18×50%×20%=1.8萬元。當年10月份佔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爲1/10,則全年彙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爲(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

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佔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後,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2萬元×9/10=10.8萬元

截止10月末,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0.8萬元+18萬元=28.8萬元

則:10月份按減低稅率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8.8萬元×20%=5.76萬元

2)第四季度減半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2萬元×1/10=1.2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應納所得稅額爲:

1.2×50%×20%=0.12萬元

清算期彙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爲5.76+0.12=5.88萬元。減去1-9月份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1.8萬元,則清算期彙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88-1.8=4.08萬元。

【重要提示】

從上述例題一和二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A企業和B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同樣是30萬元,由於應納稅所得額在不同區間體現的數額不同,從而會導致全年彙算繳納的稅款在繳納的額度上產生差額。優惠額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後應納稅所得額所佔全年的比重越大,節稅效果越好。這就給企業會計高手的節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運籌空間。

以上計算方法,只是個人學習「2015」99號檔案的粗淺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會有後續解釋或說明。屆時請以官方詮釋爲正解。

原文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解讀】

該檔案是99號檔案出臺前,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萬元以下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2015年執行到9月30日,只對2015年彙算清繳有效,隨着99號檔案的後續執行,34號檔案在2016年將壽終正寢。

原文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日

【解讀】

99號檔案新鮮出爐,企業報稅會計應該深入領會檔案精神,細緻研究其中的變化,正確掌握覈算方法。由於政策執行期尚未到開始,因此可以結合第三季度的預繳申報,提前合理地做好納稅籌劃工作。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表,稅務部門應該會根據99號檔案精神做相應的調整。另外企業會計要注意,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彙算清繳時透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必再另行專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