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財會金融>

2017年江蘇省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學問君 人氣:6.82K

2017年江蘇省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江蘇省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江蘇省稅收優惠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江蘇省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一高新技術企業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同時還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抵扣等政策。

二高新技術產品

經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後,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經主管退稅機關批准後,享受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優先支援下列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包括自主開發、購買生產權或專利、協議合作生產的新產品;

(3)外貿出口創匯新產品,替代進口及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並實現國產化率在80%以上的新產品;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5)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羣內的產品。

三軟件與集成電路企業

1、軟件企業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集成電路企業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覈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爲3年。

(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爲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爲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爲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財務覈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徵稅的內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於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託其實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製的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實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資訊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包括: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