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那麼怎麼領取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提供的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關於覈准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覈准生育津貼支付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生育,且要求申領晚育津貼的,仍按原申領生育津貼流程的手續辦理。
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參保職工已經領取生育津貼,且要求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得與晚育津貼重複享受),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變更表》(見附件1),送交參保地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覈,對符合條件的,爲其補發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的,申領生育津貼時,參保單位應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登記表》(見附件2);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原件和複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外籍和港澳臺參保職工無需提供;
3、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複印件);
4、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社保經(代)辦機構覈准生育津貼後,其審覈材料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的留存複印件備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備查。
四、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在生育資訊登記模組中“新登記表”頁籤進行資訊錄入,並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見附件3);申領晚育津貼的,在生育資訊登記模組中“舊登記表”頁籤進行資訊錄入,並打印原《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
五、申請生育津貼登記資訊變更時,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變更表》,並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後,社保經(代)辦機構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資訊變更模組,辦理生育津貼登記資訊變更,系統將根據參保職工發生引流產或分娩時間,以及變更前業務經辦時間,自動選擇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
六、在生育資訊登記和生育資訊變更兩模組中,新增了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功能,於2016年7月20日完成系統升級改造。
關於辦理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朝陽區各參保單位:
爲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及《關於覈准生育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6]18號)精神,現將我區辦理生育津貼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參保單位申領生育津貼與資訊變更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諸種:
1. 《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2. 《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原件和複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複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複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7.舊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
9.《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資訊變更表》(一式二份)(見附件3);
10. 《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覈准表》(該人員申領生育津貼資訊登記時由社保中心開具的)(複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二、常規業務提交申報材料
生育津貼資訊登記所需材料
生育、引流產情況 | 所需材料 | |||
引流產 | 4、6、8 | |||
生育 | 2015年12月31日以前 | 本市戶籍 | 1、4、5、7 | |
外埠戶籍 | 2、4、5、7 | |||
2016年3月24日以後 | 本市戶籍 | 1、4、5、8 | ||
外埠戶籍 | 2、4、5、8 | |||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間 | 本市戶籍 | 領取獎勵假津貼 | 1、4、5、8 | |
領取晚育假津貼 | 1、4、5、7 | |||
不符合晚育條件的 | 1、4、5、8 | |||
外埠戶籍 | 領取獎勵假津貼 | 2、4、5、8 | ||
領取晚育假津貼 | 2、4、5、7 | |||
不符合晚育條件的 | 2、4、5、8 | |||
外籍及港澳臺 | 4、5、8 | |||
備註: 1.男女雙方一方爲本市戶籍,即按“本市戶籍”提供材料; |
2. 生育津貼資訊變更所需材料要求
參保單位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資訊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材料9、10,並按社保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材料11。
三、過渡階段補支業務所需材料
生育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於2016年7月24日前在我區辦理過除30天獎勵假津貼以外的津貼申領業務的參保人員,需按具體情況,按照下列相應要求辦理補支業務:
1.2016年3月24日以後生育的需要提供材料9、10。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間生育的,如果符合晚育條件,女方享受晚育假津貼的均以獎勵假津貼名義發放,要求男方享受晚育假津貼的,由男方單位按照常規業務所需材料進行申領。晚育假津貼與獎勵假津貼不可同時享受(要求享受晚育假津貼的,則不能享受獎勵假津貼;要求申領獎勵假津貼的則不能享受晚育假津貼)。
符合晚育條件的本市參保職工辦理補支獎勵假津貼的,需要提供材料1、9、10;
符合晚育條件的外埠參保職工辦理補支獎勵假津貼的,需要提供材料2、9、10;
3.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間生育的,不符合晚育條件的人員,目前無法補支獎勵假津貼。
四、根據《關於申領生育津貼與自選代發銀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5]45號)及《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等檔案要求,提交材料應符合以下標準:
1.因分娩或引流產在中國大陸就醫的,須提供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分娩類診斷證明書應明確註明是否採用產鉗、胎吸、剖宮等方式助產。引流產類診斷證明書應註明妊娠週數和引流產日期。
2.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生育保險專用)應明確體現原有子女與現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條件。
3.《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應加蓋區衛生計生委印章;《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及《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需由鄉鎮(街道)計生辦出具並蓋章的。
4. 因分娩或引流產在境外就醫的,所提供的爲非中文申領材料的,應由申領人委託翻譯公司進行翻譯。譯文及其底本應加蓋翻譯公司的印章並附翻譯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5. 提供申領生育津貼材料不符合要求,並導致無法確定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的,應由出具材料的單位負責更正或重新出具。
6. 報表內容須打印或使用黑色簽字筆進行填寫。
7. 業務報表及複印件等材料均須逐頁加蓋單位公章(騎縫章無效)。
8. 複印件須爲A4規格(不能使用重複利用紙張和傳真紙),複印件內容字跡清晰可見,印章清楚,否則無法作爲待遇支付依據。
五、2016年8月財務回款前生育津貼仍按2015年度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進行覈算,待2016年8月財務回款後,生育津貼按2016年度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進行覈算。建議各參保單位待8月財務回款後再行辦理2016年度生育津貼及補支業務。若因個別情況亟需辦理,用人單位可持2016年7月(2016年8月初收到)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憑證(付款通知)》到我中心財務科辦理“回款”後,再到我支付科辦理生育津貼支付業務。
辦理2016年度基數補差工作,需提供材料9、10。
六、相應政策變化,請參看《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見附件4)、《關於覈准生育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6]18號)(見附件5)。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5日
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爲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一)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二)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於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並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後,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在本通知印發後可繼續作爲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繫單》不能繼續使用。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