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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優惠政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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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小型企業優惠政策注意事項

(一)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申報的,可憑相關資料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辦理退稅;。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的,應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補繳已減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認定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年度預繳申報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但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下一納稅年度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經營性質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非居民企業和實行覈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財稅[2009]69號檔案強調,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覈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覈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覈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文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