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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談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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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融資是爲了發展,不是爲了生存。你的每一筆融資使你在一定時間內更進一步,而非原地踏步,那麼,最關鍵的,創業融資,如何談判呢?今天爲大家分享一下融資談判的技巧。

融資談判技巧

1優先清算權分”魚“還是分”船“?

清算優先權解決的是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企業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裏,先給投資人分配投資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分,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

投資人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爲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人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人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爲,可以分爲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項目做失敗了,投資人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裏面設定陷阱,規定項目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談判技巧1:當面對成熟的投資機構,並且不願意請律師的時候,只要用阿拉伯數字描述的部分,都可以談判(比如清算優先權的優惠比率),初創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較好。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纔有義務給投資人還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註銷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透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

談判技巧2: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

談判技巧3:如果創始人在項目裏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分算清楚,該部分有優先權。

2成熟條款 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爲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着項目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得有人接替擔任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着股權不放。

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 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爲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爲主體的較少。

3股權鎖定 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這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條款,會導致一些問題:如項目很好,但創始人掙不到錢。談判技巧:在鎖定創始人股權的前提下,留一部分不被鎖定,有一定的自由空間,作爲增加財富的方法。如果有個人投資在內,可以約定該部分不受限制。投資人想在某一輪時,把一部分股權賣給其他投資人,從創始人角度來說,不建議這樣做。因爲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要把風險承擔在一起。

4優先增資權 投資人享有的有限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

如果項目有後一輪融資,前面投資人有權優先購買後面的融資。

案例一個創業項目,投資人是某大集團,投資人連續行使優先增資權,兩年後投資人擁有60%股權後罷免了創始人的董事職務,將該項目併入了該集團。

那什麼樣的優先投資權是合理呢? 例如:作爲投資人,參與下一輪融資的時候,有權力按照自身持股比例優先增資的權力。即爲:投資人透過繼續持股的方式,保持自身股權比例不變,以免股權被稀釋。中國公司法可以透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同樣的股東權力,寫在公司章程裏,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備案,也可以不備案;如果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公司章程以備案的爲主。因此也是提醒各位創始人,如果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應及時備案。

5競業禁止 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爲公司敵人

主要指工作期間、離職之後,規定時間之內不能從事該行業等範圍的工作。

案例1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互聯網產品及研發工作;

2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3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外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4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法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上述案例,第4個比較合理,因此,從創始人角度來說,限制一個合理的範圍比較好。競業禁止有一個時間問題,比較常用的是兩年。按香港法律,超過兩年條款將會無效,香港法律認爲超過兩年就是剝奪勞動者合理就業權力。而對於公司客戶及商業模式來說都有一定期限,超過太久期限也沒有約束意義了。

法律方面:在勞動合同法裏,有相關規定範圍針對公司員工,但是必須給予補償。但是投資協議裏面,基本沒有補償,因爲投資協議裏,不是基於勞動合同,而是基於“創始人拿到投資”這一情況。競業禁止:1要表達清楚,2設定這個制度後,會對競業者造成壓力。3有機會對競業者要求補償。

6禁止勸誘 防止離職員工“挖牆腳”

類似於競業禁止,需要注意的是什麼情況是勸誘,類似於離職員工挖牆腳。

7強制隨售權 投資人“拽上”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權力

如果有某一個收購方,想要收購公司全部股份,並且投資人願意將自己股權被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也強制同意被收購。很多投資人比較在意這一條。

當創始人遇到這種條款,可以採取的技巧:

1、啓動程序,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賣掉股份。可以設定不同的條件,使其儘量複雜難以實現。

2、設定時間,可以約定比如“幾年之內未能上市,投資人才能行使權力。

3、設定價格,比如約定當收購價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況下,纔可以行使權力。

8回購條款 投資人收回投資的“利器”

投資之後一段時間,公司上市,投資人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標準,投資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據評估價值,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比如要求創始人對回購承擔連帶責任,投資人要求公司回購,公司可能回購不起,那麼要求創始人出錢回購。

這是一個陷阱條款,作爲一個創始人,對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對公司做擔保是另一回事;有信心是應該的,但是不應該做擔保。項目融資當中,涉及到需要連帶責任的情況較多,創始人需要注意。

技巧:在回購條款中,要關注回報比例,8%-20%都是在範圍之內,一般最低是 8%,當然,從創始人角度,比例越低越好。

其他相關條款

1優先投資權

創始人的一個項目如果失敗了,從清算的時間開始,五年之內,如果創始人有新的項目,投資人有優先投資新項目的權力。這個條款主要針對天使投資等高風險的投資而設立的。

因爲創業者一般都會連續創業,如果這個項目失敗了,那麼他再創業就有了經驗,前面投資人的錢相當於給他創業交了學費。當該創始人再創業時,他的估值就不一樣了,所以說他並不是失敗了,但是投資人在前一個項目收穫很小。所以,這個條款的設計是有所依靠的,連帶責任也是可以談判的。

2否決權

董事會會討論很多事件,對於有些事件,不管創始人持股比例多 少,投資人不同意,就不能透過。設定理由在於:投資人是出資金的人,還是小股東,運營權在創始人手裏,但是遇到一些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時間,投資人要求有否決權。談判點在於否決權的事件。例如:涉及公司股權的事件、單次支出超過多少錢、超過多少錢的擔保、任免公司員工等方面。

建議

在項目早期,最好不要給投資人否決權;在人事方面,任免權最好自己掌握,創始人還要掌握自身薪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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