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創業指導>

創業公司融資要運用的談判技巧是什麼

學問君 人氣:2.45W

創業公司融資是,需要運用的談判技巧,創業者瞭解有哪些?如何運用呢?

創業公司融資要運用的談判技巧是什麼

  

創業投資是特殊的投資模式

創始人與投資人——兩類不同的股東

如果你在創業路上一直走,很多人會爲股權類的事情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別是走得越遠,走得越長,付出很多的心血汗水和代價越大,某個方面來講會很難受。我們今天講創業投資,不在意字面條款的意思,主要是講股權分配原理,講這個模式的特殊變化,講爲什麼這樣設計。

先提個問題:我們通常去獲得一個公司的股權,用什麼方式?

觀衆:“出資、技術,創始人身份佔股……”

假設模型:我是一個投資人,我出1000萬,佔20%股份,你是創始人,你可能沒投資金,也可能出了二十萬,但你佔80%股份,這樣的方式大家覺得合適嗎?

創業投資是特殊的投資模式,創始人有獲得股權的理由。20萬的例子,如果按照1000萬的同等價值的,20萬對應的股權量應該0.4%。如果按照1000萬佔20%,那麼意味着企業總估值是5000萬,那麼大的收益,股權是怎麼來的?投資人和創始人,是不同的股東,創始人投入的算是人力資本,人力資本—所有的技術性員工,都有技術入股的情況。勞動—工資和獎金已經獲得勞動報酬,屬於勞動關係。一般員工是透過勞動獲得報酬。

人力資本和一般員工獲得報酬有何不同?如果你是創始人,你失敗了是沒有理由的。創業人是一個給公司找路的人,他最大特點是承擔企業風險,做投資項目經常碰到一個詞:關聯交易和關聯往來。早期項目裏的關聯交易,很少有公司吃虧,上市公司防止大股東佔公司便宜,創業項目裏的關聯交易都是創業者拿自己的錢墊公司。創業者是承擔這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責任,所以獲得股權是應該的。但是你獲得的股權,和出資人獲得的股權,是兩種來源,這兩種來源裏,雙方設定的風險非常大。投資人投一千萬,佔20%,是關聯交易。我把錢投進去了,我的義務完成。創始人的義務是在未來有可能做大,評估你的風險,我可以給你這個估值。裏面有一個隱含的假設,你作爲一個創始人,你要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領導公司,而且盡最大努力去發展公司。創始人給投資人的貢獻是後式的。投資人出一千萬,這個公司的啓動資金就都來自於此,但是我是小股東。這是公司法選的很合情的節點。

如果只有一個創始人,那麼80%話語權都在創始人處。投資人投了幾乎全部的資金,卻沒有話語權。這個公司完全說了不算。實際上創始人有公司的管理權,也有管理的義務,權力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同一件事。

創業投資模式有一個特點,有兩類股東:一類是投資人股東,一類是創始人股東,這兩類從總體的商業預期來說,是公平的交易。投資人來說,投的每一個項目都帶來巨大回報;創始人來說,我敢幹,有人拿錢支援,而且我還是大股東,雙方互利。

創業投資模式和交易的設定,都是來自美國,所以創業投資發展是美國最好。早期投資人談判優勢較大,現在已越來越小,現在更多的.是錢找項目,市場是傾向於好項目。

Tips投資條款的幾大類

1、調整創始人和投資人退出的時候財產分配方式

2、保證投資人變現福利

3、對創始人的限制

4、基於公司的管理權

常用條款一:清算優先權——分“魚”還是分“船”?

清算優先權解決的是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企業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裏,先給投資人分配投資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分,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投資人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爲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人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人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爲,可以分爲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項目做失敗了,投資人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裏面設定陷阱,規定項目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談判技巧1:當面對成熟的投資機構,並且不願意請律師的時候,只要用阿拉伯數字描述的部分,都可以談判(比如清算優先權的優惠比率),初創按照固定收益率比較好。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纔有義務給投資人還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註銷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透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

談判技巧2: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

談判技巧3:如果創始人在項目裏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分算清楚,該部分有優先權。

常用條款二:成熟條款——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爲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着項目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得有人接替擔任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着股權不放。

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爲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爲主體的較少。

常用條款三:股權鎖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

股權鎖定——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開溜”這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條款,會導致一些問題:如項目很好,但創始人掙不到錢。談判技巧:在鎖定創始人股權的前提下,留一部分不被鎖定,有一定的自由空間,作爲增加財富的方法。如果有個人投資在內,可以約定該部分不受限制。投資人想在某一輪時,把一部分股權賣給其他投資人,從創始人角度來說,不建議這樣做。因爲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要把風險承擔在一起。

常用條款四:優先增資權——投資人享有的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如果項目有後一輪融資,前面的投資人有權優先購買後面的融資。

案例:一個創業項目,投資人是某大集團,投資人連續行使優先增資權,兩年後投資人擁有60%股權後罷免了創始人的董事職務,將該項目併入了該集團。

那什麼樣的優先投資權是合理呢?例如:作爲投資人,參與下一輪融資的時候,有權力按照自身持股比例優先增資的權力。即爲:投資人透過繼續持股的方式,保持自身股權比例不變,以免股權被稀釋。中國公司法可以透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同樣的股東權力,寫在公司章程裏,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備案,也可以不備案;如果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公司章程以備案的爲主。因此也是提醒各位創始人,如果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應及時備案。

常用條款五:競業禁止——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爲公司敵人。

防止離職員工幫助競爭對手或調轉“槍頭”成爲公司敵人主要指工作期間、離職之後,規定時間之內不能從事該行業等範圍的工作。

案例:

1、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互聯網產品及研發工作;

2、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3、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外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4、離職兩年內,不能從事法語在線教育類產品及研發工作。

上述案例,第4個比較合理,因此,從創始人角度來說,限制一個合理的範圍比較好。競業禁止有一個時間問題,比較常用的是兩年。按香港法律,超過兩年條款將會無效,香港法律認爲超過兩年就是剝奪勞動者合理就業權力。而對於公司客戶及商業模式來說都有一定期限,超過太久期限也沒有約束意義了。

法律方面:在勞動合同法裏,有相關規定範圍針對公司員工,但是必須給予補償。但是投資協議裏面,基本沒有補償,因爲投資協議裏,不是基於勞動合同,而是基於“創始人拿到投資”這一情況。競業禁止:1要表達清楚,2設定這個制度後,會對競業者造成壓力。3有機會對競業者要求補償。

常用條款六:禁止勸誘——防止離職的員工“挖牆腳”類似於競業禁止,需要注意的是什麼情況是勸誘,類似於離職員工挖牆腳。

常用條款七:強制隨售權——投資人”拽上”創始人一起退出公司的權力如果有某一個收購方,想要收購公司全部股份,並且投資人願意將自己股權被收購,其他股東的股份也強制同意被收購。很多投資人比較在意這一條。

當創始人遇到這種條款,可以採取的技巧:

1、啓動程序,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賣掉股份。可以設定不同的條件,使其儘量複雜難以實現。

2、設定時間,可以約定比如“幾年之內未能上市,投資人才能行使權力。

3、設定價格,比如約定當收購價格比估值高多少的情況下,纔可以行使權力。

常用條款八:回購條款——投資人收回投資的“利器”投資之後一段時間,公司上市,投資人有權要求按照約定標準,投資本金除以年份的收益率或者根據評估價值,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比如要求創始人對回購承擔連帶責任,投資人要求公司回購,公司可能回購不起,那麼要求創始人出錢回購。

這是一個陷阱條款,作爲一個創始人,對公司有信心是一回事,對公司做擔保是另一回事;有信心是應該的,但是不應該做擔保。項目融資當中,涉及到需要連帶責任的情況較多,創始人需要注意。技巧:在回購條款中,要關注回報比例,8%-20%都是在範圍之內,一般最低是8%,當然,從創始人角度,比例越低越好。

其他相關條款

1、優先投資權創始人的一個項目如果失敗了,從清算的時間開始,五年之內,如果創始人有新的項目,投資人有優先投資新項目的權力。這個條款主要針對天使投資等高風險的投資而設立的。

因爲創業者一般都會連續創業,如果這個項目失敗了,那麼他再創業就有了經驗,前面投資人的錢相當於給他創業交了學費。當該創始人再創業時,他的估值就不一樣了,所以說他並不是失敗了,但是投資人在前一個項目收穫很小。所以,這個條款的設計是有所依靠的,連帶責任也是可以談判的。

2、否決權董事會會討論很多事件,對於有些事件,不管創始人持股比例多少,投資人不同意,就不能透過。設定理由在於:投資人是出資金的人,還是小股東,運營權在創始人手裏,但是遇到一些可能損害投資人權益的時間,投資人要求有否決權。談判點在於否決權的事件。例如:涉及公司股權的事件、單次支出超過多少錢、超過多少錢的擔保、任免公司員工等方面。

建議:在項目早期,最好不要給投資人否決權;在人事方面,任免權最好自己掌握,創始人還要掌握自身薪水權。

互動問答環節

問:股權拆分的話,是上市前拆分還是上市後?

答:股權拆分,不管前後都可以做,只是上市前容易一點,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就行了。

這個事兒不復雜,如果我們做的是境外項目,就有股權的初始設計,一般建議設計5億股,這樣爲後來的融資留有空間。有的項目開始設計的很小,後來就會設計到再拆股的問題。同時,推薦大家在看股份的時候,看的是股份數和股份總額,尤其是發給員工股份的時候,如果說得是有百分之幾的股權,會有這麼幾個不好的效果,第一個就是他會覺得這個比例很低,第二個就是會經常發生變化會,讓這個比例進行變動,員工會很難理解。

問:我們協議裏有這麼一個規定,投資人是有回購權的,有這麼幾個場景,比方說公司高管離職等場景下,行使回購權。後面還有一條規定是如果創始團隊違約,在投資方不使用回購權的前提下,違約方需要賠付投資方100萬作爲違約金,這算不算是一個無限制條款?

答:這個條款挺霸道的,回購權是在你沒有上市前的一種變現方式,另一種就是列舉幾項投資方不希望出現的情況作爲一種懲罰措施。第二種情況現在不太多見,但是也逐漸出現了,但是如果你服從約定了,那麼就是有效的。

問:約定裏寫得是違約方,比方說有一個股東要退出,但是前期因爲信用關係沒有籤任何的協議,這樣的話是不是他算違約方,他是受懲罰的而不是公司呢,還是初創公司需要一起承擔?

答: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要退出的這個人作爲違約方,另外一種就是公司作爲違約方,因爲公司有招聘高管的義務。

問:要退出的這個人當時沒有簽字,在國外,但是有簽字委託書,簽字委託是有效的,且這個人是在知情的前提下籤的簽字委託書,那麼這件事會不會與代他簽字的這個人有關係?

答:這是一個委託代理是否有效的問題,在他退出之前,如果他知曉了這件事,視爲他認可了這個行爲,那麼是有效的,並不會影響到代他簽字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