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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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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方式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1. 網上登記

步驟一:登入北京市地稅局網站。

步驟二:進入“網上辦稅”欄目,點擊“稅務登記”模組並按照提示資訊註冊臨時用戶。

步驟三:用生成的臨時用戶名和密碼登入“北京地方稅務綜合服務管理資訊系統”,錄入《稅務登記表》內的相關內容並打印A4紙質文檔。

步驟四:在北京市地稅局網站的“下載中心”欄目中下載《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車輛情況登記表》、《船舶情況登記表》,按照要求填寫完整並打印A4紙質文檔。

步驟五:攜帶打印的《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車輛情況登記表》、《船舶情況登記表》各一份和相關資料,到您註冊地址所在的地方稅務機關登記視窗辦理稅務登記。

2. 上門登記

攜帶有關證件、資料,到註冊地址所在的地方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車輛情況登記表》、《船舶情況登記表》,按照要求填寫完整後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所需資料

1. 內容完整、印章齊全的《稅務登記表》、《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車輛情況登記表》、《船舶情況登記表》。

2. 《營業執照》副本;無《營業執照》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證書或批准檔案。

3. 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此項適用於個人合夥企業)

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首席代表)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無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的,持相關合法身份證明。(暫住證也可以)

5. 已貼印花稅票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

自有房產的,持房屋產權證明;非自有房產的,持《房屋租賃協議》;承租私房的,還須提供產權人的房產證明覆印件一份。

6.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章程中需包括股東資訊:股東是個人的,應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號碼;股東是單位的,提供單位地稅稅務登記證號。非獨立覈算企業提供總機構企業章程)。

7. 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屬於下列範圍的納稅人,還須提交以下資料:

8. 本市的分支機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總機構允許其獨立覈算的證明或非獨立覈算證明。

9. 需經專項審批的'特殊行業,需提供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明。

10. 外國企業承包商須提供承包合同;外資銀行北京分行須提供金融許可證。

11.下崗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須提供《下崗再就業優惠證》。

上述資料均須提供原件和兩份複印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稅務機關覈對後退還納稅人,複印件稅務機關留存歸檔。

三、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注意事項

1. 個體工商戶應按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所需資料中第1、2、4、5、7、11項要求辦理。

2. 各項資料複印件統一爲A4紙格式。

3. 在所有資料複印件的空白處,標註“此複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首席代表)簽字。

4. 若營業執照無具體經營範圍,可依據您的實際經營項目填寫《稅務登記表》內的經營範圍。

5. 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或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批件後,應先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除外),併到公安局指定的部門刻制公章和財務章。需前置審批的納稅人應先經相關部門進行前置審批後方可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

6.外埠在京的分支機構(辦事處)如需總機構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出示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被彙總繳納的證明。

7. 凡領取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相關執照、批件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予以處理。

8.對於國地稅共管的納稅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即視同在雙方均已辦理了登記手續,但確認報道等其他手續還需分別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20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6〕1485號)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徵 〔2004〕393 號)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京國稅發[2006]220號)

變更稅務登記、異地經營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相關條款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