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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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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規定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覈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現代企業的稅務籌劃有利於最大限度實現財務目標,在不違反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籌資、投資、經營等方面活動 ,乃至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環節的業務進行事先策劃,制定一整套最優納稅操作方案 ,儘可能爲企業減輕稅負 ,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成功企業不僅懂得如何利用籌劃贏取利潤,更懂得如何利用籌劃合理避稅 ,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不僅懂得如何利用資訊化工具籌劃企業經營活動、更懂得籌劃企業成長未來 ,不同緯度的籌劃對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財務管理規範、市場競爭力和納稅意識的增強等多方面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