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覈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上籤署意見,錄入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資訊,發放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