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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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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到一家公司招聘,應聘時跟招聘負責人聊的還不錯,就去上班並負責運營崗位,公司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由於團隊開發進度緩慢,兩個月之後產品還沒上線,運營就沒有對應的具體工作。後來公司老闆覺得支付工資較高不能帶來直接收益,便沒透過公司勞資部門就單方面口頭通知和蔡先生解約,他讓勞資部門給蔡先生三天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問:這種在試用期內無條件解約,是否合法?蔡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律師解答: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試用期內應當在符合規定的條件範圍內,依法解除用工合同。如: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

3、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等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現上述法定情形時,纔可依法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企業便屬於違法解除用工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蔡先生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