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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勞動賠償的標準對退休人員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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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勞動賠償的標準對退休人員適用嗎

工傷賠償勞動賠償的標準對退休人員是否適用

用人單位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離退休人員,該員工在上班時受傷,他可以享受工傷賠償嗎?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成都中院認爲,國家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賦予達到一定年齡的勞動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權利,但並沒有剝奪這類勞動者勞動的權利,我國現有法律也沒有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以楊大姐超過退休年齡爲由,不受理李某的工傷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中院終審判決撤銷金牛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責令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必須受理李某的申請。

該院主審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我國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並沒有把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排除在外,他們合法勞動,理應享受勞動保障!

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受聘於新工作單位並經勞動局同意登記參加了工傷保險,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傷亡,新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局形成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爲,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不同的部門法,僱傭關係屬民法調整,勞動關係屬勞動法調整。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的關係認定爲僱傭關係,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可建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爲,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義務,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未作規定,不能因其離退休職工就否定其勞動身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1條的規定,參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關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要件。

其次,參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第13條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檔案)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透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透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係的表象,且具體規定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勞動合同之外,排除在工傷保險範圍之外。

第三,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四,必須考慮該案特殊性在於受聘單位已經爲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工傷保險勞動部門不僅沒有拒絕而且予以接受,當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係表象並在工作期間內發生工傷,理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鑑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新工作單位,新工作單位已經爲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