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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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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HR工作的小王剛剛接到一項棘手的工作:公司裏剛入職了一名新員工,試用期2個月,因爲公司經營方向的調整,導致新員工實際工作崗位和當初承諾的不一樣,爲此新員工十分不滿,在公司裏散播對公司不利的謠言,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現在部門領導堅決要求辭退他,小王爲此犯了難:試用期強制辭退員工,有哪些操作注意事項呢?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業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員工,不受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的`限制,而且,企業無需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在試用期內,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設計十分重要,對此,企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並將其向員工公示並存檔,以備不時之需。

所以,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必須要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是違法解除,將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勞動合同未給員工,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