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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離職證明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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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下面等小編告訴你吧,你們看看下面的內容你就知道了。

沒有離職證明應該怎麼辦呢

戴某收到了某公司錄用通知書,2015年6月29日報道。公司要求戴謀入職時必須提交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可是戴某並未向公司提交,人力資源部於是表示如果沒有前家單位的離職證明,是不能爲戴某辦理入職手續的。然而,戴某說,上家單位已經註銷,無法開具離職證明。此時這位HR就陷入了困惑......

爲什麼用人單位必須要離職證明?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已經與上家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沒有其他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現在的企業知道我的用工風險已經降低或者是沒有了。一方面是企業的自我保護,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公平競爭,由此離職證明對新單位非常重要。

當員工拿不出來,說原單位註銷了,HR該怎麼辦?

我們HR能考慮到的情形有兩種:

情形一:上家單位已經註銷。情形二:上家單位堅持不開具離職證明

針對情形一:

HR要去當地的工商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是否確實已經註銷,一查就會一目瞭然。如果查詢到確實已經註銷,則不需要他的離職證明,但是HR必須要把查詢到的資訊記錄下來,並存檔備案。

針對情形二:

針對上面提到的案例,HR經過查詢發現並不是原單位註銷了,而是原單位堅持不給戴某開具離職證明。不開具的原因很多,那新單位的'HR該怎麼辦?

HR需要建議戴某,對上家企業以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爲由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一般都會受理的。

因爲在我們《勞動合同法》中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未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企業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必須要承擔的義務,所以戴某可以對原單位提起仲裁,並拿到離職證明。

錄用新員工時,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HR該如何處理?

【案例呈現】

某高新技術企業招聘1名資深售前技術工程師,經過人力資源部和售前技術部門的面試,雙方一致認定候選人王先生是最佳人選。於是,人力資源部和王先生溝通了入職的工資,職位,報到時間等。3月15日,王先生如約報到。在提供相關資料的時候,王先生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用人部門張經理認爲,現在人手緊張,應該儘快讓候選人到崗。沒有離職證明,也沒有什麼關係。人力資源部謝經理卻擔心,這樣做可能會引起用工風險,但是人確實不好招。兩人也因此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後來瞭解到,王先生上家公司因爲不想他離職,所以一直沒有開離職證明。請結合本案例分析,人力資源部應該怎麼做?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由於王先生無法提供離職證明,這樣會存在用工風險,主要在於王先生是否和其他公司還有勞動合同關係。人力資源部可以透過和王先生溝通,確認王先生與上家公司並無勞資關係,可以透過背景調查的方式對輔助完成本工作。考慮到王先生的特殊情況,雙方可以簽訂協議,說明無法出具離職證明的原因,並說明其應承擔的責任。另外,王先生有權利向上家公司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完成上述工作後,人力資源部是可以錄用王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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