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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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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爲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爲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問題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着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於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後,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爲衆,衆爲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闢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於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着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爲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採用保險代理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着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爲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於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執行,也制約着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後,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並於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註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蔘考,144人一次性透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准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 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於國內原來批准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後一律認爲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 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准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於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着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保險經紀公司對自身的優勢沒有清楚的認識,不知道主要應開展哪些業務、達到哪些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以保險經紀公司目前的表現,只能稱其爲更高一級的保險代理人,和國外的經紀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險經紀的人力資源相當缺乏

保險經紀人中拿到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數較少,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是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要這些人轉變工作的難度較大。特別是經紀人資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並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和經驗。和其他金融行業比較,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明顯偏低,這種人力資源的匱乏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3、缺少有效的監管,造成了一些混亂局面

例如,在爲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側重於佣金的高低;許多保險公司同經紀人爭奪業務,一些未在我國註冊的保險經紀公司進入市場搶佔業務。同時,財會上沒有保險經紀人開支的費用科目,也沒有統一的費用標準。目前國家對保險代理人的佣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對於保險經紀人採用和保險代理人統一的佣金標準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因爲這樣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後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後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於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儘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於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夥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着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於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採取的都是註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註冊。

4、保險經紀人佣金制度不規範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佣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佣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佣金是保費的10%~30%,人壽和健康險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傷害險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爲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爲多賺取佣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險觀念落後

我國多數投保人的保險觀念比較陳舊,對保險服務沒有高層次的要求。在實踐中,有些

投保人認爲經紀人佣金雖然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透過經紀人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以節省佣金。因此,讓投保人真正瞭解保險經紀、充分利用保險經紀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保險人方面,某些保險公司由於機構大而全、冗員太多,對成本覈算不細,認爲透過保險經紀人展業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員展業,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展業人員的收入直接與業務掛鉤,保險經紀介入保險市場,使得原來屬於保險公司的業務被拿走了卻還要付費,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的意義

保險經紀人無論是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由於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市場中的'供需雙方在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同時,隨着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風險引出了人們對保險的新需求。保險人向市場所能提供的保險商品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複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這時,投保人要憑藉自身的知識對保險人、投保種類和投保數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風險和經濟條件的正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而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就能夠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並使投保人享有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對保險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國保險市場長期壟斷的局面之後,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險公司活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這一方面爲保險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競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低於市場平均成本的成本來獲得高於市場平均利潤的利潤。對保險人來說,既要擴大承保範圍、拓展新業務,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遠遠不夠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靈活性與專業性,有效地幫助保險人拓展業務、降低成本,同時有助於在市場上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爲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並採用國際同業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國際上,各國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着保險經紀人,且保險人的大部分業務都是經紀人招攬的。以英國保險市場爲例,保險經紀人掌握着英國55%以上的保險業務,而法國的工業客戶每年則有近90%的保費是透過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此外,我國加入WTO以後,大批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如不採用外商所熟悉的透過保險經紀人的方式招攬業務,我國保險業就有可能失去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保險經紀人制度,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