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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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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整理了一份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供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借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4〕6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28日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於支援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和《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珠江三角洲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發改高技術〔2014〕345號)等規定,爲積極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加快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鼓勵技術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採購範圍,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鼓勵、引導和支援單位及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支援技術路線和商業模式創新。

第四條 逐步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在新能源汽車購置、註冊登記、車輛運營、充電設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第五條 在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試點期間(2013-2015年),按照本辦法在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及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可獲得地方財政補貼。

 第二章 生產企業和產品條件

第六條 本市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推廣應用產品實施企業承諾公示制度。生產企業是新能源汽車產品及服務質量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責任人。

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除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外,應作出以下承諾:

(一)在本市合理設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和維修服務網絡,銷售和維修服務網點須配備相應的專業設備和技術人員;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車輛出現故障或事故時,立即啓動處置預案。

(二)向消費者提供或推薦合格的充電設施及充電設施安裝企業。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的銷售機構)負責爲消費者提供充電設施安裝及服務,並納入其售後服務體系;新能源客車和專用車生產企業積極配合客車、專用車使用單位或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做好充電設施的現場勘察、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根據國家要求具備遠程監控及資訊反饋平臺,對所售車輛的動力電池、電機及其他安全系統的日常執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測,確保車輛安全執行。

(四)在本市建立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渠道,按照相關要求對動力電池進行回收處理。

第七條 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應公示以下資訊:

(一)車輛主要性能指標:純電續駛里程(工況法)、能量消耗率(工況法)、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能量、充電方式及時間等。

(二)產品售後服務及售價相關資訊:整車產品質保範圍及期限、動力電池質保期限;充電接口標準、充電設施型號、勘察及安裝流程、相關費用;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救援保障;遠程監控及資訊反饋平臺;產品市場指導價、可申請的中央和地方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金額等。

第八條 市經貿部門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覈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作出的相關承諾及所銷售產品資訊後,在廣州經貿資訊網上公示。

第三章 登記註冊

第九條 需要辦理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直接申領中小客車指標。

第十條 稅務部門按國家發佈的《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覈實相關車型公示資訊及中小客車指標證明檔案等材料後,辦理免徵車輛購置稅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及個人持購置稅免稅證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新能源汽車車輛註冊登記。

 第四章 充電設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結合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配電網規劃,制定和實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適度超前建設自用、專用、公用等各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涉及城市規劃、電網規劃及道路交通管理等問題,規劃、電網、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辦理相應手續。鼓勵在花都區、增城開發區、南沙新區、大學城(包括駐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科學城、金融城、中新知識城等區域優先規劃建設充電設施。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完善安全保障、服務能力和良好信譽的企業在本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設施(充電樁/機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作爲電力供應商應積極做好充電設施的供電服務保障工作,嚴格按照有關用電扶持政策執行充電電價,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入、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報裝及供電綠色通道。

第十五條 自用充電設施主要是指單位、個人爲滿足其新能源汽車使用需要而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樁隨車走、按需配置”的原則建設。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向具備安裝充電設施條件的消費者提供或推薦合格的自用充電設施及相應的安裝等服務。消費者所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物業管理部門須支援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專用充電設施主要是指專門爲滿足公交、出租、郵政、物流、環衛等特定領域新能源汽車使用需要而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其建設數量、選址、運營管理等由車輛使用單位、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相應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三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鼓勵專用領域在滿足專用車輛充電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開放提供充電服務。

第十七條 公用充電設施主要是指在公共區域爲滿足社會新能源汽車使用需要而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因地制宜、合建爲主”的原則,在購物中心、機場、車站、碼頭、公園、社會停車場、路邊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地下空間等場所規劃建設快、慢充結合的配套充電設施。

注重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支援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逐步向市場化過渡。允許採用收取“電費+服務費”的模式推進公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要按照不低於18%的停車位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

第十九條 充電設施用電增容按照國家《供電營業規則》進行用電申請辦理。用電價格及電網公司配套電網改造成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執行。

第二十條 對充電設施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五章 補貼標準和流程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對車輛購置予以補貼,原則上按照與中央2013年補貼標準1∶1的比例確定最高補貼上限。乘用車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2014、2015年地方財政補貼不退坡。各類車型分年度的中央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 對公用、集中大規模自用和專用領域建設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原則上地方財政可按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30%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於車輛購置補貼,生產企業註冊在本地的,購置補貼直接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生產企業註冊在外地的,購置補貼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授權並在本地註冊的銷售企業或車輛購買單位。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兩級補貼後的價格銷售給使用單位或個人消費者。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對象爲充電設施投資方。

第二十四條 對車輛購置、充電設施建設等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具體申領、撥付流程等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設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資金,並積極爭取國家、省的資金支援。

第二十六條 2013年1月1日至本辦法正式實施期間,單位、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補貼標準的新能源汽車,由車輛生產、銷售或購買單位分別彙總車輛銷售資訊後按有關規定提出補貼申請。根據審覈情況,按季度撥付補貼資金。

第六章 交通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條 打造城市綠色末端物流體系,研究制定准許符合條件的純電動快遞物流貨車在市區通行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八條 因環境污染需啓動《廣州市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試行)》、《廣州市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機動車應急減排工作方案》,實行機動車限行時,新能源汽車不受限行約束。

第二十九條 開設新能源汽車辦證、上牌“綠色通道”。對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完成資訊公示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優先辦理牌照等業務,新能源汽車上牌時直接發放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應誠信守法,對公示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後服務保障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中止其後續產品獲得地方購置補貼的資格,並追繳已獲得的地方補貼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一)企業的公示材料中存在虛假資訊的;

(二)銷售或售後服務不規範、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三)因車輛質量問題造成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並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獲得推廣應用資金支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會計覈算,如實、完整、規範反映推廣應用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和配合財政監督、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衆及媒體可透過登入廣州經貿資訊網查詢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資訊情況,並對其進行監督;透過廣州市商事主體資訊公示平臺查詢新能源汽車企業註冊登記情況和信用情況。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全面工作。

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交、出租、物流領域推廣應用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領域推廣應用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環衛領域推廣應用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務、私人領域推廣應用工作,以及項目統籌安排,平衡各領域資金並提出資金計劃。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制訂出臺資金管理辦法。市經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充電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制訂出臺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市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公安、環保、物價、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研究制訂、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