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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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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2017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什麼,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權利救濟、維護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穩定。

二、論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這是當代民法、親屬法中的公平原則,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必然要求,該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者,制裁過錯方的功能,是我國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個突破。本文從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這一方面來探討該制度的有關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上四種情形,包括五種違法行爲,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除具備一般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爲、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分析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爲

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採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爲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離婚的,並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過於狹窄。

2.過錯

離婚出於上述侵權行爲一方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是賠償義務人,無過錯一方爲賠償請求權人,是否行使這種權利,由本人自行決定。對於“無過錯”一語,不應做機械的、絕對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長或短的婚姻中,可能也有某種過錯,只要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視爲無過錯方,可以解釋爲: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沒有任何過錯。

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

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首先,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解釋還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做了原則規定。其次,“損害”僅指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對於其他行爲,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並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同時,這種損害僅指直接損失財產,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供另一方出國深造或攻讀研究生,另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後與之離婚,由於離婚而導致的一方預期利益的損失,就不能透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獲得救濟。所以說,在損害的範圍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得極爲狹窄。西方國家則不然,如瑞士民法典的損害包括由於離婚所引起的所有財產權或期待權的損害,有過錯和損害賠償是因果關係,有過錯才賠償,無過錯不賠償,有過錯並導致離婚才賠償,只有過錯,但未導致離婚不賠償。

4.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人民法院判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這也是主訴訟與附帶訴訟的關係,有如判決不準離婚,就不發生分割夫妻財產和子女歸誰直接撫養一樣,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的婚姻,如婚前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而導致的離婚,並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餘地。同樣,對於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也不適用該制度。當然,由於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