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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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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 監督和風險控制,保障公司財務管理、會計覈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 規要求,維護包括中小投資者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 價活動。 公司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法規,維 護公司合法權益;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獨立覈算或雖不獨立覈算但有經營目標、負經 濟責任等實施經營行爲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一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的規定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爲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部在審計委 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審計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制度第三條所 述之公司或部門的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 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置專職人員 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審計部負責人必須爲專職人員,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 任免。公司應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實際控制人 的關係等情況。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 公、保守祕密。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部門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 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 告等; (三) 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 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 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 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 露的預測性財務資訊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 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爲; (四)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 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 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 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計劃的具體內容包括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 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資訊披露事務等事項以及審計部認爲應當進 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部每季度至少應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 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重點關注大額非經常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程序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爲,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 異常的,應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彙報。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爲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 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對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 行評價,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 建議。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 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採購和費用及付款、存貨管 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 統管理和資訊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實際情況, 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應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 齊全的情況下,應客觀反映所發現的問題。如反映情況失實,應負審計責任。審 計人員因被審計單位未如實提供全部審計所需資料而導致無法作出正確判斷時, 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被審計單位未如實提供全部審計所需資料影響審計人員做出 判斷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審查: (一)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 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 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 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資訊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爲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三)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 況。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年 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四)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 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爲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 險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對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公司的有關制度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 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 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爲建立專門內 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爲自有資金,投資 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帳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 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 適用)。

第二十條 對重要的購買、出售資產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 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 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 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 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 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 對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 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 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 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三)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 適用); (四)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 明確; (五)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 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 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條 在公司上市後,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按以下要求進行 審計: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 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 關注以下內容: (一)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帳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 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二)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檔案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四) 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閒置 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審批程序和資訊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 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四條 在公司上市後,對業績快報按以下要求進行審計: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 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五) 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六) 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七) 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八) 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九)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五條 對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的審查: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 關注以下內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 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 和報告制度; (二)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資訊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資訊的傳遞、審覈、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資訊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資訊知情人的範圍 和保密責任; (四) 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 制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資訊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 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 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審計部應根據本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年度審計計 劃經審計委員會主任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確定審計對象和成立審計組 審計部根據批准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並 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發出審計通知書 在項目審計開始前三天,由審計部將審計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間、要 求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 某些特殊事項審計,經審計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不發出審計通知書,直接到現場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實施現場審計 審計人員透過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 資料、實物,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認真編 寫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

第三十條 編制並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組在現場審計結束後,應進行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後, 編制審計報告。同時提交審計委員會和被審計單位。 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審計範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 見和建議等。

第三十一條 報告審查 審計委員會收到審計報告後,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報告內容提出的問 題所涉及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責任人,可要求其列席會議,參加討論並作出解釋。 審計委員會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審計決定,交由有關單位和部門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決定複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結論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十天內向審計委 員會提出複審申請,並寫明要求複審的具體理由。審計委員會主任收到申請後十 日內作出決定。若同意複審,由審計部成立複審小組,人員安排不得與原審計小 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內進行復審。在複審中如發現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 作出審計結論。

第三十三條 建立審計檔案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複覈審計工作底稿, 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同時,審計部 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實施內部審計產生的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儲存時 間均不得少於 10 年。

 第五章

資訊披露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 與財務報告和資訊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 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 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 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 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 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 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 控制鑑證報告。但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 鑑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鑑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 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鑑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 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 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 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如有)。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對於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審計人 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都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具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阻擾、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打擊報復檢舉人和審計人 員的以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甚至誣告、陷害他人的都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必要 的處分,具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泄露機密,用權謀私、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和挾嫌報復 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視其情節輕重大小,給予必要的幫助批評或處分,具 體按公司《員工手冊》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後者有衝突的,按照後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透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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