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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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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通用3篇)

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1

第一條 爲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並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 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並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後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爲: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透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透過。

第六條 本所每週二、五下午爲學習日。週二下午爲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檔案,討論疑難案件;週五下午爲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檔案。

第七條 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諮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並登記。

第八條 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所重視並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 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製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並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後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 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 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後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後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 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2

爲加強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規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行爲,保障全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律師法》和司法行政規章、律協行業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援助中心的執業律師。

第二條 推行律師誠信建設考覈制度,是加強律師管理,提高律師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有關單位和羣衆投訴,要重事實、重證據,做到不枉不縱。

第三條 建立個案查處與年度考覈相結合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違反誠信規定的行爲受到及時嚴肅的查處。

第四條 市、區、縣應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組成的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負責對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考覈工作。

第五條 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覈實行a、b、c、d等級制。a級爲優秀等級,b級爲合格等級,c級爲基本合格等級,d級爲不合格等級。

第六條 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分別實行雙百分考覈,總分減去扣分爲考評分值。具體標準:考評分值在95分以上爲a級,81分-94爲b級,60分——80分爲c級,59分以下爲d級。

第七條 考覈內容:

(一) 隊伍建設情況;

(二) 政治、業務(培訓)學習情況;

(三) 執業活動情況;

(四) 法律、法規、司法行政規章和律協行業規範執行情況;

(五) 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 財務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七) 團隊精神情況;

(八) 其它情況。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師事務所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的;

(二) 一名律師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的;

(三) 違反誠信規定行爲發生後,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隱瞞事實真相,不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

第九條 考覈辦法及程序:

(一) 對律師事務所的誠信考覈程序爲:當年12月上旬,由律師事務所在總結年度工作基礎上按考覈評分標準自評打分;將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評報告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應在當年12月中旬按照本考覈辦法對該所進行考評,並提出考覈推薦意見,將律師事務所內自評報告及考評小組的考評意見,一併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個律師事務所的考評等級。

(二)對律師的誠信考覈程序爲:當年12月上旬,各律師事務所召開律師大會,由各律師進行自我總結,並填寫《律師誠信年度考覈表》,對照考覈辦法自評打分;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本年度誠信表現進行考評打分,上級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評小組;各區、市、縣考評小組在12月中旬前對每位律師進行考評,並作出考評推薦意見,將考評材料上報市考評小組;市考評小組在12月底前最終確定每位律師的考評等級。

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對考評等級不服的,可在3日內向市律師誠信制度建設考評小組申請複覈。

第十一條 對律師誠信考覈等級的處理:

(一) 建立資訊披露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誠信等級,由XX市司法局通報或公告。

(二) 對被評爲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市局根據違反誠信的事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 對被評爲c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市局將視其情況,給予訓誡或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寫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 被評爲b、c、d級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當年不納入評選先進單位或先進個人的範圍。

第十二條 建立律師信用檔案制度,將考覈材料裝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檔案,作爲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度考覈的主要內容和創先爭優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XX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律師執業年度考覈制度3

爲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對外正常開展業務的的需要,嚴格掌握本所人員的出勤和工作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時間

本所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約40工作時),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會計、祕書及其他行政人員應當準時上、下班。律師在沒有外派任務與應酬的情況下,上午一般應不遲於9:00上班,下午應不早於5:00下班。律師每週一、五上午應到辦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時商量或佈置工作。

二、本所各類人員(包括律師和聘用人員)每天上班時應到簽到處簽到。簽到時間爲上班時間,不得倒籤,也不允許他人代簽(如出現這種情況,每次扣款______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者,應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員,由考勤員記錄在冊,並由本人事後補籤。本所人員因事提前下班時,應將下班時間註明在冊。會計和祕書提前下班時,必須親自向主任詢問是否還有待辦之事。

考勤員應在下個月5日前將本月的'簽到情況報告主席或主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批准權限

律師(包括合作人律師、聘用律師,下同)請事假3天以上須經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祕書及行政人員)請事假半天以上須經主席和主任批准。請假半天可經副主任批准。副主任應及時將請假情況通報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請假,應通知有關人員。

2、事假

(1)本所人員因事請假,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要提出正當理由,經批准方可辦理補假手續。對未請假、請假未準和未辦理手續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律師每月可允許3天事假(不得連續),聘用人員可允許1天事假。不超過此限的,工資照發。事假不得累計使用。各類人員超過允許事假天數1—2天或事假連續的,按超過天數扣發日工資的50%;超過2天以上的,按超過允許事假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聘用人員每季度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滿15天的,除按前項扣發工資外,該季度獎金減半發放;超過15天的,不發獎金;全年累計超過50天的,不發年終獎。

3、病假

本所人員因病需請假,應提交請假單,並出示醫院有關證明。

合作人律師病假期間的 工資及其它待遇不變。

聘用人員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個月以內不扣發工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按原工資70%的標準發給;3個月以上、半年以內的,按原工資50%的標準發給;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決定相應待遇。

聘用人員日常患病請假每月2天以內、每季度5天以內,工資照發,獎金視情況而定;超過此限的,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按50%發給。一個季度病假超過6天的,按超過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獎金視情況而定。聘用人員每月因看病而請假或遲到超過2次的,超過的次數按事假或遲到處理。

四、遲到、早退、缺勤

本所所有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

本所律師上班時間不到辦公室,且並未在外處理業務,也未給主任和主席請假或打招呼,當日的工資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則扣除當日1/2的工資。但如晚上到辦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補回半天上班時間。每週辦私事或不到辦公室超過1天或2個半天的,超過部分的當日工資予以扣除。

允許本所聘用人員每月遲到15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經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請假的遲到早退)。每超過1次,從每月______元的全勤獎中扣除______—______元。

合作人律師未向主任和主席請假,連續缺勤或失去行蹤、聯繫達2天以上,不論何種原因,除仍然執行本制度中規定的有關扣款外,還應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總額的10—50%。

其他人員出現類似情況,也比照前項規定扣款。

五、臨時離開

1、律師和其他人員臨時離開辦公室,應遵守《辦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條的規定: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祕書及其他行政人員)離開辦公室半個小時以上,應向主席和主任說明去向,以免影響事務所的工作;律師臨時離開辦公室,應將去向和遺留之事交待給同一辦公室的律師,以免耽誤客戶委託事務或事務所的工作。聘用人員耽誤半天以上、律師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請假或說明情況。

2、律師上班時間外出辦案、聯繫業務,如確需本所聘用人員隨同,應事先徵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響聘用人員的本職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經同意擅自帶離外出,扣除該律師和該聘用人員的當日工資。聘用人員連續3次未經批准外出,事務所可以隨時辭退。

3、在每間辦公室律師未到或出差的情況下,聘用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宜離開 如因擅離職守而影響工作的,每次扣款______—______元。

六、加班

1、律師可以自行決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據加班次數、時間和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由事務所發給加班費。

3、辦公室內加班下午5:30以後,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後;中午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不作爲加班。

4、加班需由事務所主任、合作人律師指示或同意。

5、上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後完成,或將不急於當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後完成,不視爲加班。

6、除特殊情況經允許加班時間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每週不超過3次。

7、2小時之內的,每小時付加班費酬金______元,2小時以上的,超過2小時部分每小時付酬金______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過______元。

8、加班酬金於發工資時一併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師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計到2個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間不發工資。集中在2個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發半個季度獎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發1個季度獎金。

2、聘用律師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員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4、休假者在準備休假前7天至15天內必須向主席、主任提交書面的休假申請書,並將休假計劃、地點、通訊聯繫附於申請書後,經批准方可休假。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已開始休假,然後才提交休假申請的,視休假天數和其它情況扣除半個月至1個月的工資,如系合作人律師,還應從年終個人應分配總額中扣除1—5%。

九、對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執行律師簽發“扣款通知單”。對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對維持原扣款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師會議申述,律師會議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十、本所人員的考勤情況應作爲其本人工作態度的一項重要考覈指標。除第四條規定的懲罰措施外,每年年終還可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根據該項指標,再決定有關人員的獎懲。

十一、 制度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律師會議透過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