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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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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爲,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築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並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訊系統、信譽檔案,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覈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資訊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爲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並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執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爲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爲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爲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透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