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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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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將廢除,《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將在9月21日起實施,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重點解讀,希望能夠幫到您!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重點解讀

第一、統一了超限認定標準

①在重量超限認定上,經與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門協商一致,按照GB1589(新版)確定的最大質量限值作爲超限認定標準。

②在外廓尺寸超限認定上,繼續沿用車輛高度4米的標準,車輛長度參照GB1589(新版)調整爲18.1米,車輛寬度調整爲2.55米。

③在上條內容基礎上,對超過寬度和長度標準,但符合GB1589(新版)規定,且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爲超限運輸車輛,使之與車輛生產標準保持一致。

第二、優化了大件運輸許可流程

①對大件運輸許可實行等級管理,按照高4.2米、寬3米、長20米和高4.5米、寬3.75米、長28米及總質量100噸的標準將大件運輸許可分爲三種情形,並在申請材料、程序要求、辦理時限上予以區別對待,進一步提高許可效率。

②規定受理時間,申請跨省大件運輸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受理,並由其在2日內向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轉送申請資料。

③規定辦理時間,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運輸物品的情形分別在2日、5日或者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統一受理和集中辦理的時間分別不超過5日、10日或者20日。

④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線或者行駛時間調整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處理。

⑤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申請的,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提供了多項便民服務措施

①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與轄區內重大裝備製造、運輸企業聯繫,及時掌握其製造、運輸計劃,加強服務和監督管理。

②要求公路收費站設定超寬車道。

③規定對同一大件運輸車輛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請人可以根據運輸計劃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④要求建立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平臺,爲公衆提供網上提交申請、實時查詢辦理進度、網上打印通行證等便民服務。

第四、規範了加固、改造等行爲

①對於申請人自行採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機構要對加固、改造方案進行審查,加強現場檢查並組織驗收。

②對於申請人不能採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透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③要求採取的加固、改造措施應當滿足公路設施安全需要,並提出具體原則。

第五、規範了大件運輸許可收費行爲

①需要採取加固、改造等防護措施的,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相關收費標準應當公開、透明。

②需要採取護送措施的,由申請人自行採取;不能自行採取的,可委託公路管理機構實施,收費標準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③對經批准的.大件運輸車輛,途徑實行計重收費的收費公路時,對其按照基本費率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六、建立大件運輸許可信用管理制度

明確提出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的,在1年內不準申請超限運輸許可。

第七、明確了貨運源頭管理措施

①強調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和駕駛人的義務:

a.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檢測設備,對出站(場)貨運車輛進行稱重檢測,簽發貨物裝載單,確保出站(場)貨運車輛合法裝載;

b. 貨運源頭單位、貨運企業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

c. 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違法超限運輸車輛,途中應隨車攜帶貨運源頭單位簽發的貨物裝載單。

②明確貨運源頭的監管主體和職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透過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第八、規範了路面執法行爲

①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採取固定檢測的,應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進行。

②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利用移動檢測設備,開展流動檢測。經流動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流動檢測點遠離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就近引導至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指定並公示的路政執法站所、停車場、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進行處理。

③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樑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爲。

④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經依法定期檢定合格的稱重檢測設備;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爲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第九、增加計重收費站發現違法超限運輸的報告義務

計重收費站利用稱重檢測設備發現通行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有權拒絕其通行,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提供相關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

第十、提出超限運輸檢測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以及計重數據等資料作爲證據使用的規定

①要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公路需要,設定超限運輸車輛動態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違法行爲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這些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

②確立計重數據等資料的法律地位,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並可以將調取的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資料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第十一、明確違法資訊登記抄報和處理反饋制度

①要求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責任追究。

②公路管理機構在違法超限運輸案件處理完畢後7日內,應當將與案件相關的資訊和資料抄告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③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駕駛人,以及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向公路管理機構反饋。

第十二、明確了治超處罰自由裁量權

①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別處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重量超限的,明確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