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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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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國有房產管理,保障國有房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房產是指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政府授權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管理經營的房產。

國有房產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房改騰退房,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剩餘公有住房(不含辦公用房),關閉、停產、合併、改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移交的房產,以及市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房產等。國有房產按使用性質分爲住宅和非住宅兩大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五城區國有房產的經營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城區國有房產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國有房產的管理經營工作。市房管中心可委託各區房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房產管理單位對國有房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國有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國有房產。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租賃、買賣國有房產或利用國有房產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房管中心應當建立國有房產資訊系統,做好國有房產清產覈資等工作。

國有房產的經營收入應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 市房管中心作爲國有房產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

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租。

第八條 國有房產的租賃實行標準租金和市場租金。國有房產實行標準租金的範圍和租金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市場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實行標準租金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標準租金遇有政策性調整時,應當按新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對於實行標準租金的,由出租人發給《國有房產租賃憑證》,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承租人使用房產情況進行審覈登記,並記載於《國有房產租賃憑證》;未經審覈登記的,爲無效憑證,不得作爲徵收補償和其他事項的依據。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房屋租金,不得無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條 未經出租人同意,國有房產不得轉租(包括承包、聯營、轉借、轉讓等)。

擅自轉租的,轉租無效,轉租收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國有住宅房屋實行一戶一租制度,一戶只能租賃一處實行標準租金的住宅房屋。對租賃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原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對承租人自住的一處住房外所租賃的房屋實行市場租金。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成年直系親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個月內向出租人委託的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更名繼續承租:

(一)與原承租人在同一戶籍內;

(二)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五城區內無住房;

(四)未享受過國家規定的住房優惠政策;

(五)一次性繳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戶籍內原承租人有多個直系親屬的,各直系親屬之間必須協商一致,確定其中符合國有房產承租條件的一人爲新承租人。

6個月內不申請變更承租人或協商不一致無法確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三條 實行標準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產時,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所承租的住宅使用權,轉讓給在本市五城區內無住房且未享受過國家規定住房優惠政策的新承租人,新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當退出原租賃的房屋,將房屋交還給出租人。如需繼續承租,在同等條件下,符合國有房產管理規定的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經有資質的危房鑑定機構鑑定爲D級危房的,自鑑定之日起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應當在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0日內無條件搬離;未搬離的,由承租人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計達六個月的;

(二)無正當理由房屋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五)擅自對房屋進行擴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七)故意損壞國有房產的;

(八)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利益的行爲。

第十七條 市房管中心及其委託的各區房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建立國有房產產業檔案及承租人的資訊檔案,定期覈查轄區國有房屋狀況,做到資料真實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來源、座落、結構、面積、設備、用途、完好程度和變動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