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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罐、釜及儲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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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塔、罐、釜及儲區安全管理制度

1.1 爲了加強塔、罐、釜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塔、罐、釜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 塔、罐、釜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3 本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塔、罐、釜,儲罐區及有機氣罐區。

1.4 本規則由公司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二、 組織管理

2.1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覈。塔、罐、釜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 塔、罐、釜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爲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2.3.1 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 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2.3.3 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覈,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2.4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2.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 , 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2.6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2.7 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2.8 建立倉庫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2.9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2.10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三、 儲存管理

3.1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爲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3.2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3.3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3.4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3.4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3.6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3.7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8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3.9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3.10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得有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3.11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四、 裝卸管理

4.1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4.2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4.3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4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房、生產內停放和修理。

4.5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4.6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