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爲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覈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其計稅依據爲承受人爲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爲成交價格。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爲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爲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爲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4)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爲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