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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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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大學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做好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爲祖國振興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才,畢業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爲國家服務的義務。

第三條 我國畢業生就業方針政策是“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鼓勵畢業生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在學校的領導下,設立校、院兩級工作機構。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所屬的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各院設立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組。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學校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制定學校就業工作的發展規劃,協調、指導、檢查、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院的就業工作;討論決定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學生就業指導中心(隸屬招生就業處)是學校一級的`學生就業指導工作職能部門,在招生就業處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管理與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爲:

1、根據國家、吉林省和XX市關於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及細則,部署本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2、負責學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和統計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3、積極向用人單位宣傳介紹學校情況,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範圍內用人單位需求資訊,建立和維護學校就業網站,並透過網絡等及時發佈就業資訊,把就業網站作爲就業政策宣傳和就業資訊傳播的主陣地;

4、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諮詢與服務,建立用人單位資訊資料庫等服務;

5、負責聯繫用人單位,審查在學校內進行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資格,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6、規範畢業生推薦工作,管理畢業生就業協議,督促畢業生及用人單位履行就業協議,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7、做好就業協議書的發放工作,指導、審覈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方案;

8、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進行畢業生畢業去向跟蹤調查,收集畢業生相關就業證明材料;

9、透過對所收集就業資訊的分析,預測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趨勢,爲學校及時調整專業設定、招生規模、培養模式提供參考意見;

10、組織開展畢業生教育活動、畢業典禮和畢業生離校派遣工作;

11、佈置、協調、指導、檢查各系畢業生就業工作,不定期公佈各系、各專業就業情況;

12、做好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轉移畢業生黨團組織關係和畢業生檔案的交寄的有關工作;

13、負責對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行考覈和評估;

14、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總結

第七條 各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組,畢業年級各專業輔導員爲就業指導員,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學校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本院畢業生就業的指導、管理與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爲:

1、制定本院畢業生就業教育和畢業教育工作計劃,研究決定本院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在學校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安排下,全員化、全程化開設就業指導課,做好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就業指導、就業教育和管理工作;

3、積極聯繫就業單位,審查在學校內進行招聘活動的用人單位資格,及時公佈就業需求資訊,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推薦和情況介紹工作,組織安排畢業生參加供需見面活動;

4、做好畢業生就業推薦鑑定和畢業鑑定工作;

5、進行畢業生畢業去向跟蹤,收集就業證明材料,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6、配合學校組織畢業生開展文明離校活動;

7、做好本院就業工作總結;

8、完成學校佈置的其他就業工作任務。

第八條 畢業生的職責和義務:

1、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業;

2、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透過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要多渠道、多形式就業,積極參與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要積極到非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區和單位工作。

3、參加各類有關的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4、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到文明離校,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奉獻才智,爲母校爭光。

 第三章 就業工作經費

第九條 就業工作經費是用於聯繫接待用人單位、舉辦各種供需見面會、畢業生資源資訊宣傳、開展就業指導、就業指導工作隊伍建設等的專項業務經費。

第十條 就業工作經費按教育部辦公廳檔案的要求,在學校年度經費中撥出一定額度作爲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經學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條 就業工作經費由招生就業處統籌預算和歸口管理,財務處負責監督。各院舉辦供需見面會、畢業生資源資訊宣傳、就業指導工作隊伍建設等專項工作和活動,經審批後可列入就業工作經費開支。

 第四章 就業工作考覈與評價

第十二條 就業工作考覈與評價是加強就業工作管理、提高就業工作質量和促進文明離校活動開展的重要手段。就業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考覈和評價範圍。

第十三條 考覈與評價每年度考覈評價一次,考覈結果列入學校工作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 考覈內容與評價標準由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制定,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執行。考覈與評價工作必須以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畢業生就業指導情況、畢業生就業去向跟蹤情況、上報就業材料情況、院系應屆畢業生就業率等爲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規程中的畢業生係指按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學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訓班學生)。

第十六條 本管理規程如與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工作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爲準。

第十七條 本管理規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程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