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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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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我們一直關注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食品安全法全文2016,歡迎閱讀!

新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 應當遵守本法:(一) 食品生產和加工 (以下稱食品生產) ,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 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 容器、 洗滌劑、 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 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 的生產經營;(四) 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 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六) 對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 的質量安全管理,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資訊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 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風險管理、 全程控制、 社會共治, 建立科學、 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 誠信自律, 對社會和公衆負責, 接受社會監督, 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 組織、 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 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政府負責對下一級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 考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 考覈。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爲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 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資訊、 技術等服務, 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宣傳、 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 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鼓勵社會組織、 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 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 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 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 應用研究, 鼓勵和支援食品生產經營者爲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 加快淘汰劇毒、 高毒、 高殘留農藥, 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爲,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資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對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等部門, 制定、 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資訊後,應當立即覈實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資訊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資訊,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 認爲必要的, 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 自治區、 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 制定、 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 準確, 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 收集相關數據。 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資訊通報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運用科學方法,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 科學數據以及有關資訊, 對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 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成立由醫學、 農業、 食品、 營養、 生物、 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佈。

對農藥、 肥料、 獸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一) 透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二) 爲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三) 爲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 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四) 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 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六)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 並提供風險來源、 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資訊、 資料。 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 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資訊。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得出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 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 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 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 客觀、 及時、 公開的原則, 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檢驗機構、 認證機構、 食品行業協會、 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 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爲宗旨, 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除食品安全標準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農藥殘留、 獸藥殘留、 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 使用範圍、 用量;(三)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 對與衛生、 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 標誌、 說明書的要求;(五)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 其他需要制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公佈,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 消費者、 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透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 農業、 食品、 營養、 生物、 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 食品行業協會、 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省、 自治區、 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 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在本企業適用, 並報省、 自治區、 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供公衆免費查閱、 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 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 農業行政等部門, 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 彙總, 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 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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