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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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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做好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檔案資料在工程建設、生產(使用)管理、工程維護和改建擴建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基本建設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是指在整個建設項目從醞釀、策劃到建成投產(使用)的全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儲存的檔案,包括基本建設項目的提出、調研、可行性研究、評估、決策、計劃;測設計、施工、調試、生產準備、竣工、試生產(使用)。等工活動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計算材料、聲像材料等形式與載體的檔案材料。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統一領導,統一管理檔案的原則,管理好基本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基本建設主管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本部門、本地區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工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參加重點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檢查驗收。重要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部門、地方的重點建設項目由部門、方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工作要與項目建設進程同步,項目申請立項時,即應開始進行檔案材料的積累、整理、審查工作;項目竣工驗收時,完成檔案材料的歸檔和驗收工作。

第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個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建設現場指揮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搞好建設項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屬於建設單位歸檔範圍的檔案資料,有關單位應按時整理、移交建設單位。

第六條 檔案資料的彙總整理

1.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的,各分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分包範圍內的檔案資料,交總包單位彙總、整理。竣工時由總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準確的項目檔案資料。

實行工程建設現場指揮機構管理的.建設項目,竣工時由現場指揮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準確的項目檔案資料。

2.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分別向幾個單位發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檔案資料,交建設單位彙總、整理,或由建設單位委託一個承包單位彙總、整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現場指揮機構、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有一位負責人分管檔案資料工作,並建立與工程檔案資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備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施工過程中要有能保證檔案資料安全的庫房和設備。

第八條 凡有引進技術或引進設備的建設項目,要做好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的圖紙、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無論透過何種渠道得到的與旨進技術或引進技術或引進設備有關的檔案資料,均應交檔案部門統一管理。檔案部門要加強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使用。

第九條 歸檔的檔案材料要字跡清楚,圖面整潔,不得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書寫、繪製。

第十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必須進行鑑定,對已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資料,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登記造冊後方可處理。保密的檔案資料應按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設計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時,均應設計建設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檔案資料庫房,併爲檔案資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設備,其費用列入工程總概算。

第三章 竣工檔案資料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竣工圖是工程的實際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檔案,工程承發包合同或施工協議中要根據國家對編制竣工回的要求,對竣工圖的編制、整理、審覈、交接、驗收做出規定:施工單位不按時提交合格竣工圖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務,並應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做好施工記錄、檢驗記錄、交工驗收記簽證等,整理好變更檔案。按規定編制好竣工圖。工程竣工前,由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組織檢查竣工圖的質量,基本建設主管部門、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檢查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檔案的質量。

第十四條 編制竣工圖的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1、因設計失誤造成設計變更較大,施工圖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設計單位負責繪製竣工圖,並承擔其費用。

2.因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要求更設計,需要重新繪製竣工圖時,由建設單位繪製或委託設計單位負責繪製,其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基建設投資中解決。

3.第1、2項規定以外的,則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技工圖,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章 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一般可根據本規定附表《基本建設項目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執行。特殊專業的建設項目可參照附表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全過程中應產生的檔案材料規定詳細的歸檔範圍和內容,以確保歸檔檔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保管期分爲: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長期保管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實際保管期限不得短於建設項目的實際壽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技術改造項目可按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計委、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