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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教育培訓的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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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規範全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效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提高教育培訓實效,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幹部教育培訓的申報制度

1、全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地區、各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2、各地級市、各廳局委辦每年年底要對下一年度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教育培訓情況作出計劃安排。凡擬舉辦培訓班時間在兩週以上的(含兩週),必須填寫年度《幹部教育培訓計劃申報審批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申報。

3、申報內容主要包括培訓目的、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師資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4、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按照整體規劃、統籌安排的原則,對各地區各部門申報的年度培訓計劃進行初審後,提交自治區幹部教育領導小組審覈,並於每年的12月底前下達次年培訓計劃。

5、凡是由上級有關部門臨時下達的培訓任務,或根據實際需要臨時決定舉辦的培訓班,時間在兩週以上的(含兩週),各地級市、各廳局委辦必須提前一週向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申報,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6、各地級市、各廳局委辦要嚴格按照審覈批覆的幹部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工作,做到培訓前合理安排課程內容、培訓過程中具體抓好組織落實、培訓結束後認真做好總結匯報,確保培訓效果。

7、主辦單位要在培訓班結束後15天內,將培訓通知、參訓人員名單、課程安排表、培訓總結等相關材料整理成冊,報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8、凡時間在兩週以上(含兩週)、未列入全區幹部教育培訓年度計劃或未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審批同意的培訓班,一律不得開辦。

9、各地級市、各廳局委辦舉辦的'各類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政治理論培訓班、專題學習班等,時間在兩週以下的,應在開班前1周到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備案。

10、自治區幹部教育領導小組不定期地對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經批准,擅自辦班、收費、發證和以培訓爲名組織外出旅遊的部門及單位,將進行通報批評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1、各地區各部門其它各類幹部的培訓申報參照本制度執行。

12、本制度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從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