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爲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0 責任
各部門主管、經理。
4.0 程序內容
4.1 病假
員工休病假,超過1天要出具醫院開具的假條。
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爲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從員工轉正開始,員工每年可享受5天帶薪病假。
員工帶薪病假休滿之後,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則應申請進入醫療期,公司將根據病情決定是否批准其進入醫療期。員工只有在患難以治癒的病或非常嚴重的慢性病時方可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的,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制度執行。不批准進入醫療期的,員工又確實不能上班,按無薪病假待遇。員工連續休經公司批准的無薪病超過十五天以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發給全市最低工資60%的基本生活費,按其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並按規定報銷醫藥費,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無論休何種病假,必須按時遞交有效的醫生診斷證明,請部門經理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
4.2 年假
公司規定員工的年假爲:12天/年。
上班滿6個月可開始休假(滿一個月則享有一天年假)。
年假遇節假日順延。
員工休年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戶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