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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暫行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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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大學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暫行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大學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暫行規章制度

第一條爲了加強我校固定資產管理,規範我校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以下簡稱清查盤點),真實反映我校資產狀況,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清查盤點,是指校內所有單位,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真實反映本單位固定資產佔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三條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範圍

清查盤點的固定資產,是指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1500元以上),傢俱單位價值6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屬於盤點的範圍。

清查盤點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傢俱、標本模型、圖書資料。

第四條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的基本原則

(一)清查盤點工作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資產處”)按照“歸口管理、管用結合、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組織實施,學校各單位組織專門的小組負責清查盤點工作,明確一名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

(二)“實物盤點與賬務覈查”相結合的原則。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要按規定的分類,實地逐一清點、逐一登記,採取“以物對賬,以賬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固定資產的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見物就點,是賬就清,最終實現不重不漏,賬實相符。

(三)“全面清查和突出重點”結合的基本原則。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要對學校現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並對價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屬於關鍵部位的固定資產進行重點清查,提高清查盤點工作的質量。對學校人員變動包括調出、離職、退休、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等離崗人員使用的資產要及時進行盤點清查,若有損壞、丟失,根據情節作出相應處理。

(四)“遵法規、重事實”的基本原則。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要嚴格遵守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各種法規,對盤盈、盤虧、報廢損失等各種情況,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實寫出書面報告並及時上報固定資產處,並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處置,按規定調整有關賬目,做到賬賬、賬物、賬卡相符。對清查出的賬外資產要及時登記,及時入賬,確保清查工作的真實、全面。

第五條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的清查方法

學校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時間爲當年財務扎賬後的年底。

清查的方法可分爲自查和複查兩個階段。

自查工作由各單位資產管理員匯出資產管理系統中的資產數據,資產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根據資產資訊對照實物進行清查盤點自查,清查盤點結果分爲“無盈虧(正常)”、“盤虧(有賬無物)”、“盤盈(有物無賬)”,所有清查記錄均需裝訂成冊,並形成資產清查報告交資產處備案。

複查工作由資產處對照自查表和實物進行抽查。

第六條清查盤點要求

(一)進一步落實資產存放地點和使用管理人,對更換了管理使用部門及管理使用人的要在資產管理系統中及時辦理調拔及修改手續,做到賬、卡、物一致;

(二)固定資產標籤張貼醒目;

(三)大型儀器設備使用規範,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張貼上牆;

(四)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及維修記錄完整;

(五)對已列爲固定資產的'圖書,以圖書的標價爲依據進行價值量的登記;沒有標價的,只清查實物量,不作價值量反映;

(六)出租出借固定資產的清查,對未按出租出借規定手續審批的資產,要進行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

(七)對捐贈資產的清查,有價的應按賬面價值進行登記;對無法確定其價值量的,則按實物量登記,由各使用單位列出清單,由資產處報學校統一確定具體記賬方法;

(八)透過清查盤點,閒置積壓物資彙總記錄,查明購置日期、使用時間和技術狀況等,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九)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含賬外)、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寫出情況說明。

第七條本辦法由資產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