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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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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在臨設、生活、辦公區設定若干活動垃圾箱,並分有害與無害;可回收與不可回收,派專人管理和清理。生活區垃圾集中統一處理,禁止在工地焚燒殘留的廢物。

建立衛生包乾區,設立臨時垃圾堆場,及時清理垃圾和邊角餘料。

注意臨設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竣工後及時拆除,恢復平整狀態。

在土建牆面上配合施工時,採用專用切割設備,做到開槽開孔規範,定位準確,決不亂砸亂打,野蠻施工。同時將產生的土建垃圾即時清理乾淨。

施工現場不準亂堆垃圾及餘物,應在適當地點設定臨時堆放點,專人管理,做到日集日清,集中堆放,並定期外運。清運渣土垃圾及流體物品,要採取遮蓋防漏措施,運送途中不得撒落。

爲防止施工塵灰污染,在施工臨時道路地面灑水防塵。

現場材料多,垃圾多,人流大,車輛多。材料要及時卸貨,並按規定堆放整齊,施工車輛運送中如有散落,派專人打掃。凡能夜間運輸的材料,應儘量在夜間運輸,天亮前打掃乾淨。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佈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衆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覈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閒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閒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透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爲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

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爲: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透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爲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執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執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爲。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註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爲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徇私及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佈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政處罰

裁量標準

一、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5座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覈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輕微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一定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爲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執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3

一、醫療垃圾決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運,不得積壓。

三、不允許外來人員到生活垃圾收集處撿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運車輛登記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衛生,防止蚊、蠅、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納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4

電池有限公司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爲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業廢物類別

本企業主要是指在生產中包裝材料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屬於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

3、生活垃圾

辦公樓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職責

公司環保組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協調外運環衛部門轉運處置。

按所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有效無害的清除和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

5、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存放、處置

5.1各車間、庫房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定臨時放置點,並分別設定明顯標識。

5.2廢棄物產生後,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雨、泄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5.3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產生的廢紙箱、廢木箱、廢塑料、廢紙等放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臨時存放場所。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設備放入報廢設備區。

一般固體廢棄物儲存間設定標識。

5.4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

5.5委託處理

環保組應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回收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5.6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臺賬》中。環保組應每月檢查一次固體廢棄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產生點設定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位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建議定期的收集處置協議。確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運。不產生惡臭、蚊蟲等環境衛生問題。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5

爲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幹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後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餘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菸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定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定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定廚餘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定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餘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定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幹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並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定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定垃圾分類臺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並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範。

xx單位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6

爲搞好建築工地環境衛生,爲全體員工創造一個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現將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制度作如下規定:

1、項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工作小組,並設有專兼職的管理考覈人員。

2、爲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採用加氣塊砌築二個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應分開設定。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設密閉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隊應嚴格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亂扔亂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嚴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專用垃圾桶內。

4、現場管理人員食堂門口適當位置應擺放用於傾倒剩菜、剩飯的專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內。

5、嚴禁亂丟垃圾,工地要教育員工不在道路上亂丟紙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據季節可每週集中清運一次,如高溫季節爲防止出現蒼蠅或其它蚊蟲,可採用噴灑藥物或每隔兩天便進行外運。也可委託環衛部門及時清運生活垃圾。

7、對各施工隊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其認識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8、項目部明確各施工隊生活環境責任區,要求各責任人搞好各自的責任區衛生,每天按時清理打掃。

9、各食堂對於變質腐爛的蔬菜或食品應做生活垃圾處理,嚴禁食用,防止出現食物中毒事件。

10、對垃圾容器要定時進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工作小組每月定期組織檢查和考覈,對違反本制度的班組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對整改不力和屢教不改的一併予以處罰30~50元。對考覈優秀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

12、嚴禁在樓內或直接從樓上往下隨意丟棄生活垃圾,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要求對丟棄的垃圾及時進行清理。

13、對在現場內隨意丟棄或不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的,視情節或認識態度每次給予30-5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