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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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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1

爲進一步改善村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推進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促進村風文明、村容整潔,經支村兩委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居民垃圾一般可分爲四大類:可回收垃圾、廚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所有垃圾必須按本辦法處理。

2、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破璃等,透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居民家中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爲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必須將垃圾放入對應的垃圾箱進行一級分類。

3、廚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等食品類廢物居民自行餵養禽畜,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沒有餵養牲畜居民可自行投入沼氣池或進行其他無害化處理,也可轉贈至餵養了牲畜的農戶。

4、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化學用品垃圾、農藥包裝等,這些垃圾需要由居民自行分類後由保潔員統一回收,進行特殊安全處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幾類垃圾之外的磚瓦陶瓷、渣土、泥石等建築垃圾居民應用於填坑鋪路或承建單位自行妥善處理,保潔員不負責回收。枯草、枯枝樹葉等居民應自行與普通垃圾分離處理或用於柴火竈取火或填埋或迴歸山林。保潔員不負責回收。

6、任何人不經批准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不經環保部門批准私自處理、焚燒垃圾由此造成的二次污染將按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2

一、廠區垃圾共分爲兩類,分別是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根據豐縣生活垃圾填埋場要求,可填埋的生活垃圾包括:剩飯剩菜、一次性飯盒木筷、水果廢棄物、腐爛的蔬菜、食品塑料袋、食品紙質包裝、辦公用紙、報紙、草紙箱、處理後的糞便;不可填埋的生產垃圾包括:酸、鹼、鹽、銨、其它化工製品、玻璃、金屬製品、廢工業油、電子產品廢棄物、畜禽糞便、橡膠製品、編織袋等,如廠區各衛生區將以上不可填埋的生產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考覈該衛生區50元/次。

二、爲了規範廠區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的日常管理,現將廠區衛生責任區生產垃圾的定點堆放作出以下規定;

1、廠區內所有衛生責任區當班產生的木質垃圾由該衛生區負責統一收集後全部送至造氣煤場內的東南角處廢舊木材收集點統一堆放;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考覈該單位50元/次;

2、廠區內所有衛生責任區產生的廢金屬、廢塑料建材、廢橡膠製品當天內由該衛生區負責統一收集後全部送至設備綜合管理部後面廢鐵堆場有序、分類堆放;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考覈該單位50元/次;

3、廠區各衛生區的廢編織袋定點堆放規定如下:製鹽分廠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暫時存放在滷水淨化車間一樓北牆;合成分廠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暫時存放變換車間西北角和脫硫崗位操作樓西側;造氣分廠、脫鹽水站、污水站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暫時存放在型煤粉煤庫北側的收集池中,淨水站產生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堆放在自己的水處理劑庫房一角;聯鹼分廠和倉庫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暫時存放在肥包裝南側的廢舊編織袋倉庫中;設備綜合管理部衛生責任區產生產生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整理成捆後暫時存放在該區的編織袋倉庫外的南牆;以上如發現有亂堆亂放,不整理成捆的考覈該衛生區50元/次;爲了使各衛生區的臨時堆放點有序堆放,請公司銷售中心將一個月對廠區各衛生區不可用的廢舊編織袋外賣一次;

4、對聯鹼分廠和倉庫產生的廢銨、廢鹼由該衛生區自己收集裝袋臨時堆放在鹼包裝西側蓬下,但要求使用方負責使用點的衛生清理工作,待收集的廢銨、廢鹼達到一定數量後由收集單位和倉庫聯繫銷售出售;對於製鹽分廠的落地鹽收集後全部回到製鹽倉庫;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考覈使用單位50元/次。在鹼包裝西側棚下沒有單位使用時,衛生的清理由倉庫負責,倉庫有權監督使用方,否則不給使用。

5、對廠區的廢油桶由使用單位上報設備綜合管理部,然後有設備綜合管理部聯繫銷售統一外賣;至於各單位使用的生產物料桶,由使用單直接聯繫銷售外賣。

6、廠區的建築垃圾、保溫材料、玻璃碎片、陶瓷碎片由設備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堆放在廠區西圍牆中間位置,不得亂堆亂放,否則考覈50元/次。

7、廠區各衛生區產生的酸鹼污泥、含油廢純鹼、廢油漆製品,橡膠製品碎硝、廢電子產品、廢金屬渣堆放在廠區東北角的工業垃圾池中,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考覈50元/次。

8、以上規定即日執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3

爲解決車間廢品、垃圾分類堆放有序,保持辦公、生產環境整潔,提高變廢爲寶的循環效率,特制定《維修一車間垃圾管理辦法》,作爲指導本車間執行生產下腳料、廢品、垃圾堆放管理和增長效益的指南,與績效考覈直接掛鉤。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一、權責劃分:

1、本辦法由車間負責制定、監督、具體負責實施。

2、車間全體員工均有責任監督、有義務履行本辦法的所有管理內容。

二、垃圾產生分類:

車間垃圾按產生來源分爲辦公垃圾和生產垃圾兩大類。

1、辦公垃圾:是指車間辦公室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有:廢棄紙張、廢棄日用雜物等日用品垃圾等。

2、生產垃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這類垃圾主要有:廢棉紗、潤滑廢油、廢鐵廢件等。

三、垃圾利用分類:

車間垃圾按循環利用價值分爲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兩類,均在每週五由生活服務公司統一回收。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透過綜合處理回收再循環利用的垃圾。

這類垃圾主要有:紙類、金屬、辦公用品、潤滑廢油、廢鐵廢件等。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無法透過綜合處理回收再循環利用的垃圾。

這類垃圾主要有:廢棉紗。

四、垃圾處理流程:報廢品(作垃圾處理變賣的)必須有相關審批手續。

1、可回收垃圾:

①紙類、金屬、塑料、玻璃、煤渣等,由物流中心協同其他部門簽訂回收協議作變賣處理。

②酸洗池排水:經污水站處理後循環利用沖洗廁所,其中污泥由噴塗車間員工每月一次進行清理,自然幹化裝袋,由專業廠家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

①食品類垃圾(泔水):供給養豬農戶。

②其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季度爲週期,經行政部聯繫車輛,由市容局環衛隊裝車清運出廠。

③焚燒(只限綠化垃圾):由保潔員捆紮整齊後送往食堂燒飯用。

3、有毒有害垃圾:行政部負責與有專業資質機構簽訂回收合同,定期清運回收處理。

五、獎勵:

1、對於全年堅持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個人(部門),將在年底給予其“優秀員工(先進集體)”的提名。

2、對於全年堅持嚴格執行本規定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部門),將在年底給予通報表揚和物資獎勵。

六、負獎勵:

1、對於當月內未執行本規定的個人,將於下月請其捐資人民幣:100元獎勵;其主管領導將連帶捐資人民幣:200元,同時取消其年底優秀員工提名資格。

2、對於當月內未執行本規定的車間、科室、部門,請其捐資:300元獎勵(部門成員平均捐資),取消其年底先進集體提名資格。

3、對於屢犯、屢教不改的個人、集體,將給予其翻倍捐資的獎勵。

本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如有與此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爲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爲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援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佈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衆意見。

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的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衆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的標誌,便於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爲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爲責任人。

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爲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爲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爲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爲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爲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爲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爲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爲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爲;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彙總數據並錄入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爲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透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透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覈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援農民採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採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製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於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爲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並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