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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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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條例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處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爲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控制、縮小和降低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訂的方案。

第三條 本省應急預案的編制、審定、發佈、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本省應急預案體系由六類組成,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大型活動應急預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制訂省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訂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制訂省級部門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訂落實上一級政府各類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和社區在屬地政府的`指導下制訂相關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

第八條 舉辦集會、慶典、會展、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部門(單位)負責制訂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充分依託和利用應急平臺,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資訊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體現以下總體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以塊爲主,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結合本行政區域特點和部門實際,針對性強。

(五)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範,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和適用範圍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資訊監測與報告、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佈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資訊共享和處理、通信、指揮和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羣衆的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新聞報道等。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保險、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宣傳、培訓和演習等。

(七)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溝通與協作、獎勵與責任、制訂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八)附錄,包括與本部門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字等。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徵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在徵求意見函發出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覈程序制定和公佈實施:

(一)立項。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正式立項。

(二)起草。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起草,並組織徵求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三)審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省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或修訂說明,按程序報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祕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後,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省長簽發。

(四)印發。省總體應急預案經省長簽發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五)發佈。省總體應急預案正式印發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會同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省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覈程序制訂和公佈實施:

(一)立項。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省直或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祕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同意後正式立項(晉政發〔2006〕17號檔案中已明確的專項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二)起草。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立項後,主辦部門(單位)成立預案編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上級部門相關專項預案,結合本專項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起草。草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定,並徵求預案中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初審。

(三)審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主辦部門(單位)組織專家對初審後的預案進行評審,主辦部門應在評審前5日將待評預案印發各專家。評審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專家原則上不少於7人。專家評審後應提出《預案評審意見書》。

主辦部門(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同時徵求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意見。

修改後的應急預案及相關資料(預案報審稿、相關部門會籤意見、意見採納情況、《預案評審意見書》)等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分管副祕書長、祕書長、分管副省長審發。

(四)印發。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五)發佈。省級專項應急預案正式印發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主辦部門(單位)、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及時透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媒體向社會發布。涉密的專項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公佈應急預案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六條 省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覈程序制訂和公佈實施:

(一)立項。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省直部門或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祕書長、祕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同意後正式立項(晉政發〔2006〕17號檔案中已明確的部門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二)起草。省級部門預案立項後,主辦部門(單位)成立預案編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上級部門相關專項預案,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進行起草,並由預案制訂單位徵求預案中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組織專家評審。

(三)審定。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定。同時上報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有關部門的會籤意見。

省級部門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定後,主辦部門(單位)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長審發。

(四)印發。省級部門預案經分管副省長審發後,由主辦部門(單位)印發並註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發佈。省級部門預案正式印發後,主辦部門(單位)應及時向社會發布。涉密的部門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公佈應急預案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實行備案制度。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制訂的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前1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三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訂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訂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機構或職責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認爲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相關單位人員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通訊錄。

第二十二條 預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對實施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爲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四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三條 專項預案、部門預案正式印發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組織該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召開領導組(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部門(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衆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爲重點。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衆免費發放。

第二十五條 所有承擔預案規定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覈內容,尤其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學習熟悉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應急預案制訂年度演練計劃。針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實際,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預案行動方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要進行認真評估總結,並對應急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完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