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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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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爲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可能需要提前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那麼優秀的應急預案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1

爲快速穩妥處置因各種原因導致的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及時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所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證券業金融機構。所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是針對金融機構並可能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支付危機,指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出現資金硬性流動性缺口導致無法支付到期債務,使金融機構間債務鏈斷裂引發信用危機;二是擠兌存款,主要指受內部或外部因素影響,市場對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喪失信心,出現大批銀行客戶在短時間內大量提現或轉移存款的行爲;三是針對金融機構的暴力盜搶事件;四是金融機構內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事件,使金融機構流動性受到嚴重影響;五是其他可能引發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二、組織機構

成立xx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附後。

各金融機構應成立本系統或本單位突發金融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原則

在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要堅持統一領導、

多方協作的原則;堅持內緊外鬆、區別對待的原則;堅持將風險防範和處置關口前移的原則;堅持對防礙金融穩定、破壞金融秩序的人和事嚴肅處理、從重打擊的原則;堅持快速、高效、穩妥和低成本處置的原則。

四、職責要求

(一)xx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決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領導、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及時將突發事件引發的金融風險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負責接收、整理、上報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資訊;制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方案;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負責籌備召開緊急會議;實施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指導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突發風險應急、處置機制。

(二)相關部門職責

人民銀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轄區金融穩定狀況實施監測和評估,與銀監分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及時瞭解並掌握銀監分局等金融監管部門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積極參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對發生支付風險的金融機構提出動用存款準備金和金融穩定再貸款的申請進行審查,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審批。

銀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對高風險行(社)定期進行風險監管,及時將監管情況報告市政府、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並抄送當地人民銀行;與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風險控制措施;積極參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

公安部門:及時掌握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制定維護社會穩定的相應措施;若發生暴力盜搶等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及時到現場維護秩序,控制事態發展;針對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實施從快、從嚴打擊。

宣傳部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一旦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防止恐慌情緒蔓延,維護社會穩定。

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和內部管理,從根本上防止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及時向領導小組、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及上級業務領導機構報告,並及時啓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妥善處置風險。

五、預案的啓動

(一)實行嚴格的報告制度

1、基本要求:一旦發生前述重大金融突發事件,金融機構應迅速、準確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如發生前述一、二、四、五類事件,應在24小時內報告;如發生三類事件,應立即報告),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立即啓動本預案。

2、報告程序:

(1)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時,突發事件發生的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領導機構、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告;

(2)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領導小組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3)人民銀行xx市中心支行應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向成都分行維護金融穩定部門彙報;

(4)xx銀監分局應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報告四川銀監局。

3、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金融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已經採取的或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

(二)及時制定處置方案

市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在接到報告後,根據事件發生的性質、種類,迅速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相關部門予以實施。

1、發生支付危機。應在接到報告後8小時內製定處置方案,並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xx市中心支行、xx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

2、發生擠兌風波。應在接到報告後4小時內製定處置方案,並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xx市中心支行、xx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同時協調宣傳、公安、新聞等部門做好正面宣傳和引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3、針對金融機構的暴力盜搶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協調公安部門阻止犯罪行爲,並在1小時內製定出處置方案,促進公安部門迅速展開偵破。

4、金融機構內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後8小時內製定處置方案,並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xx市中心支行、xx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同時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對違法行爲實施從快、從嚴打擊。

5、其他可能引發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後8小時內製定處置方案,並組織該金融機構進行自救,同時協調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xx市中心支行、xx銀監分局等相關部門予以救助,組織公安、司法、新聞、宣傳等部門採取相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三)處置方案的實施

在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公安、新聞、宣傳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協調配合,防止因道德風險和職責不落實而發生相互推諉,導致處置不力等問題。

六、責任追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畢後,應急領導小組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並對有關當事人的責任追究提出建議。對內控制度不完善、內部管理混亂導致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以及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不及時報告的金融機構,應建議其上級管理機構對其主要負責人追究行政責任,同時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進行重新審查;對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協調配合的部門和人員,應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引發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直接責任人,應建議其管理機構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犯罪的應建議司法部門從嚴、從快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趁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之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其他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當局應及時制止,並嚴格追究該機構負責人的有關責任。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一、總則

(一)基本宗旨

建立健全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鶴壁轄區金融機構突發事件,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維護金融和社會的穩定。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存款保險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中資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和《外資銀行流動性危機應對預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人民銀行相關制度檔案及《中國人民銀行鶴壁市中心支行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對預案》。

(三)工作原則

1、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相關制度檔案要求,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爲主的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協調工作機制。

2、預防爲主,快速高效。堅持預防爲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完善監測、報告和處置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依法合規,分級處置。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的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均應依法合規;對突發事件實施分級處置,及時啓動相應級別的應對預案,妥善處置。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應對鶴壁轄區所有金融機構,包括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證券及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或可能導致的存款擠提、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或者其他債務擠兌,金融辦公場所、設施、資料的破壞或毀滅致使金融服務的持續中斷等情形:

1、由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引發的羣體性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羣體性金融突發事件;

3、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危害金融穩定的羣體性金融突發事件;

4、因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變更,金融業重大人事變更,失實報道使得金融機構或組織聲譽受損等引發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羣體性金融突發事件;

5、可能引致金融風險的其他突發事件。

二、組織體系

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領導全市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工作,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的牽頭協調工作。必要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受市政府的統一領導、部署和指揮。

2、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均應設立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構,並將其組織機構、人員、聯繫方式等情況上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3、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制定本市金融風險處置預案,明確事件處置機構、確定人員及其職責,並將其組織機構、人員、聯繫方式等情況上報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4、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各自的金融風險處置機構,制定本部門的預案,並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5、金融機構應建立本單位金融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和應急預案,報監管部門備案。

三、風險事件分級

根據風險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將金融風險事件分爲特別重大事件、重大發生事件、較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着事件的推移有所上升,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市內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1)出現在市內並對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市政府或各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1)事發鶴壁市且能夠獨立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級多個部門聯動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所涉及各縣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區協調的突發事件。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各縣區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四、監測與報告

(一)監測

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協調指導全市突發金融風險監測工作。

2、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轄區內輿情和金融機構流動性的監測。針對金融機構的謠言,網絡、新聞媒體的錯誤、失實和批評性報道,金融機構方面的不當言論和行爲等,金融機構在同業市場融資是否出現困難,金融機構流動性指標是否出現惡化,金融機構是否出現短期支付困難等其他監測預警信號。

3、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所監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監測,監督所監管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突發金融風險資訊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資訊報送渠道、時限和程序。

4、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重大資訊,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5、各有關單位應公佈其金融風險處置機構的電話和電子信箱。

6、金融機構間應加強資訊溝通,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監管部門通報的有關資訊的彙總和分析。

(二)報告

1、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資訊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1小時)報告,不得延誤。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簡明: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突出重要事項。

(4)連續:根據事態的發展動態報告有關情況。

2、報告的程序

(1)發生突發金融風險時,突發事件發生的單位應立即向其上一級單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在1小時之內向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在半小時內向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電話報告,並於當天提交書面報告。

(2)人民銀行鶴壁中心支行接到突發風險報告後,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按照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的規定要求報告上級銀保監局、證監局,同時報告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3、報告的內容

(1)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單位報告的內容包括。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所涉金融機構基本情況和風險狀況;②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性質、影響、發展趨勢、各方面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下一步應對工作安排;③需要上級及監管部門、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④其他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內容。

(2)人民銀行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需要上級行或金融穩定協調小組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3)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已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需要上級部門或金融穩定協調小組、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4)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措施、發展態勢、需要上級及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五、應急響應和處置

(一)應急響應

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情況報告後,應立即向工作小組組長報告,並組織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發生原因等進行認真核實、分析、研究,根據應急處置相關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2、工作小組組長接報後,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情況並及時組織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究決定下列事項:①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究,初步確定事件等級。②是否派駐現場工作組,進一步調查覈實有關情況。③決定是否啓動本預案。④討論應對措施。⑤向鶴壁市政府報告情況。⑥其他相關事項。

3、預案啓動後,根據突發事件的分級情況,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應及時組織擬定應對處置工作方案並有效組織實施。

(二)分級響應

按照金融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啓動應急響應。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爲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立即組織部門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並報請市政府決定啓動I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發佈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啓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涉及跨市、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處置的,報請省政府啓動應急響應。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立即組織部門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決定啓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啓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各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行業系統劃分,承擔起相應應急處置的職責。

(3)Ⅲ級、Ⅳ級響應

發生較大金融突發事件,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啓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啓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三)處置原則

1、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當堅持快速、高效、穩妥和低成本的處置原則。

2、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當保守國家祕密,對於涉及到機密以上密級的要絕對嚴格遵守,不得泄漏。

3、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自身的權限和職責各負其責,同時,必須加強配合和協調。

4、法人金融機構發生突發風險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人民銀行救助、引入市場機制處置和依法破產的順序。

5、非法人金融機構發生突發風險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同業救助、人民銀行救助的順序。

(四)處置措施

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電力中斷等導致突發性風險事件。

(1)事發金融機構第一時間向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其上一級單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彙報,並啓動應急預案。

(2)事發金融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將客戶及員工予以安全疏散,疏散過程中注意穩定客戶情緒,避免引起騷亂;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實施現場救災工作。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3)各成員單位及風險涉及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加強情況溝通、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4)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立案偵察,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時,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負責。

(5)市人行、銀保監局、證監局,根據職責,及時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指導和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示相關金融機構做好風險防範,確保金融執行安全。

(6)在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組織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對市內新聞媒體和對外報道的管理,嚴肅新聞宣傳紀律,嚴禁擅自報道、惡意炒作。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宣傳等部門根據協調小組的意見及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2、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等操作風險、信貸資產質量嚴重惡化等信用風險等導致的大規模存款擠兌、集中退保、等臨時流動性困難。

(1)事發金融機構第一時間向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其上一級單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彙報,並啓動應急預案;

(2)事發金融機構及股東單位應採取調整資產負債和業務結構、透過內外部融資補充流動性等措施積極開展自救;

(3)事發金融機構應積極向地方政府、上級單位或人民銀行、監管部門等方面申請資金支援和政策扶持措施,儘可能化解風險,維持正常經營秩序,切實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

(4)工作小組應積極促請地方政府,與監管部門共同做好各項風險應對工作。如透過金融機構自救和地方扶持等措施仍不能妥善化解風險的,事發金融機構可按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流動性支援。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經人民銀行批准給予再貸款支援;

(5)對資本充足率低於2%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工作小組應要求其制定處置計劃,開展可處置性評估,堅持“內緊外鬆”,做好處置準備;出現《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若干情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需要使用存款保險基金進行償付的,應保證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6)對於出現集中退保風險的保險類金融機構,詳細記錄客戶反映的事實和提出的相關要求,根據事件產生的原因和性質,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出面接待客戶;對於銷售、承保無異常的案件,應當努力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對於書面承諾言收益或銷售誤導的案件,證據確鑿的,按照維護客戶權益的原則進行處理;

(7)對於被依法實施市場退出的高風險金融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3、因謠言、負面報道造成信譽風險導致重大負面輿情

根據不同輿情事件,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對於轄區內個別地方媒體的負面報道,促請地方政府協調宣傳部門和相關媒體,做好溝通和政策解讀,及時澄清事實,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對於個別網民散佈的誤導性言論,促請地方政府協調宣傳、公安及網控等部門採取輿情疏導和控制措施,防止負面輿情擴散和蔓延;對於轄區內個別金融機構的不當宣傳和相互詆譭等行爲,要及時對其進行約談、督促其改正。

4、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等引發的危害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事發金融機構應立即向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其上一級單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彙報,並啓動應急預案。

(2)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對非法集資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形成的原因進行分析研究,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成立相應處置小組,負責專家諮詢、資訊發佈、治安維護、風險處置、法律諮詢等工作,明確各自工作責任,提出具體工作措施,其他需要處置方案明確的事項。

(3)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處置方案要求,各司其職,利用本部門的業務資源、專業技術和工作經驗,採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響應升級

當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可能或已經超出初始判定的響應等級時,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向工作小組提出響應升級建議。工作小組視情決定響應升級,組織力量妥善應對。

(六)應急保障

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集中掌握工作小組成員和辦公室相關人員的聯繫方式,各成員的聯繫電話和通訊網絡應保持24小時暢通。

2、各成員部門根據職責,確保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援,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並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3、各成員部門要加強風險處置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調整和補充人員,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處置進展。

4、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工作小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推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和人員,應追究其責任。

5、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並定期對應對預案進行演練。

六、後期處置

(一)突發事件妥善處置後,工作小組應終止實施本預案。

(二)突發事件平息後,有關方面可繼續給予事發金融機構必要的政策支援,幫助其恢復正常經營。

七、評估與總結

(一)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分支機構工作小組及金融機構負責對事件的發生、發展應對過程及應對效果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

(二)應對工作全部結束後,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將相關檔案、資料及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三)事發金融機構和參與風險應對的單位應全面分析總結應對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本單位的應對預案。

八、附則

(一)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預案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