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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資金安全的保險保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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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平臺資金安全存在隱患

淺析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資金安全的保險保護論文

網絡支付平臺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大面積地走進了消費者的生活,而它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危險,現實生活中不乏支付平臺帳戶資金被盜的案件。網絡支付時代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就是“驗證碼”,針對這一環節不法分子開發出針對網絡支付平臺使用者的詐騙方式。一旦獲得了正確的驗證碼,不法分子將能在支付平臺上大做文章。不法分子可以透過僞基站僞裝成任何號碼向不特定人羣發送詐騙資訊,透過對短信內容的設計誘導受害者向其發送真實的驗證碼,一旦獲取驗證碼後果不堪設想。

二、受害者尋求救濟的困境

之所以能完成這種詐騙,受害人陷入詐騙圈套是一方面原因,另一方面則是支付平臺存在容易被利用的漏洞。

支付寶從登入到付款、轉賬,均可在沒有密碼的情況下憑驗證碼進行操作,此即漏洞。因此要說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在這樣的案件中無需負責實在有些牽強,但根據現行法律的確找不到讓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看出,共同侵權的前提二人以上的主體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爲,而支付平臺採用驗證碼技術本來是爲了給消費者的帳戶安全再加一道鎖結果卻被騙子利用,但其本身並沒有做出任何侵權的行爲,因此消費者不能要求支付平臺承擔責任。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第三人利用了支付寶等平臺的這一漏洞並且實施了詐騙行爲,構成支付平臺的免責,受害者也不能透過該條款得到救濟。

受害者唯一能依據法律獲得的救濟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相關規定,而使用這一刑法條款進行救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並且刑法的目的不單在於使受害者得到救濟而更多的在於懲罰犯罪,這與受害者急切地想要獲得金錢救濟不相符,受害者不能據此獲得最快最有效的救濟。

三、引入保險制度進行救濟

(一) 引入保險救濟的理由

第一,保險賠付是最符合受害者需要的救濟方式。受害者作爲財產受害侵害的個體,其最希望的是自己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相比起訴而言,保險無疑能更快更有效率地賠償他們的損失,因爲保險的意義就是在約定事由發生時立即予以財產補償。在前述許某案件中,他獲得了來自支付寶和百度錢包兩家公司的先行賠付,但個人認爲這與許某案件在網絡上影響力較大且此種詐騙過於特殊有關,兩家公司對他進行賠付並不代表他們會對所有帳戶被盜的情況進行賠付。因此引入保險制度是有必要的,確保在帳戶資金被盜後受害者知道該找誰尋求賠償。

第二,保險公司追償更爲容易。消費者購買了帳戶資金安全險等於把尋求賠償的任務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去追償比受害者自己追償容易。每一個受害者都是單獨的受害個體他們資訊有限,而保險公司獲得的資訊是這些個體資訊的加總,更有利於詐騙案件的偵破。並且,保險公司人力財力資源雄厚,這也爲更好的.追償提供了保障。第三,引入保險制度能減少此類詐騙的犯罪。現實中有的受害者因爲財產損失並不大,在“嫌麻煩”和“破財免災”心態的驅使下就沒有選擇報案。而引入保險制度,對單個受害者來說並不大的財產損失都轉移到保險公司的時候,保險公司一定會報案並大力協助破案以進行追償。因此引入保險救濟制度除了使受害者得到保障外,還具有減少此種類型詐騙案發生的作用。

(二) 具體實施辦法

1、投保主體。爲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購買保險,可能的投保主體有兩個,一個是消費者自己,另一個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傾向於選擇第一種方式,由消費者自己作投保人和受益人。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帶來的風險是消費者自行選擇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沒有義務替消費者去承擔這種風險。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風險都是由消費者自行承擔,這是市場的規律。比如消費者選擇購買機票乘坐飛機,就需要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是否購買保險,而不是由航空公司替消費者購買保險。消費者可以選擇火車等其他風險更小的交通工具,可以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或者是不使用,因此風險是可以選擇的,那麼風險的防範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其次,如同前述例子,如果強制航空公司爲購買其機票的消費者投保,投保後航空公司一定會變相地把投保費用加在消費者購買機票的費用裏。如果強制第三方支付平臺爲它的使用者投保,必然會引發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收取費用的項目來彌補它的這一“虧損”,這對消費者而言絕對算不上好事。因此,個人建議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投保。

2、保險標的———對目前保護空缺的填補。以支付寶推出的帳戶安全險爲例,其保險標的爲支付寶帳戶裏的資金和權益,含支付寶餘額、餘額寶以及螞蟻花唄的信用額度等,但不包括綁定的銀行卡內的資金。無獨有偶,銀行卡保險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的銀行帳戶透過本人綁定的非銀行類理財平臺、借貸類平臺以及相關手機APP 造成的資金損失不在保險人賠償責任的範圍之內。這兩種保險都巧妙地避開了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銀行卡資金被盜的情形,形成對消費者保護的空缺。

個人建議支付平臺帳戶安全險應當把綁定的銀行卡透過平臺被盜的情況囊括進來作爲保險標的的一分子加以保護。出於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保險公司可以選擇提高保費,但不應刻意逃避綁定的銀行卡被盜這種風險最大的情形將其直接排除在保險標的外,這對消費者保護十分不利。

3、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強制提醒”義務。“強制提醒”在保險的購買中已有體現,最常見的是購買機票時保險是自動綁定在訂單裏的,但這種綁定不是不可以取消,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在不願意的購買的情況下取消購買保險。個人非常看好這樣的購買方式,原因有二。第一,在訂單裏出現了機票本身價款以外的其它待支付款項,一定會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這起到一個提醒和警示的作用,即告知消費者他將要進行的這項活動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這種做法比打出各種標語的效果好得多,因爲人們對關係到自己財產利益的事往往會關心更多而通常對警示性的標語選擇忽略。第二,即使是在購買介面預先替消費者選定購買,但這仍然是一種可選擇購買與否的制度,消費者如果不需要仍可以選擇取消購買,而不是必須購買,不帶有強制性。如果綁定的保險不能取消,則可能存在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嫌疑,但這種制度將決定權交給消費者,購買與否仍取決於消費者自己的決定。

4、對保險級別進行劃分。目前支付寶已經推出的帳戶資金安全險保險價格爲2 元,保期一年,最高賠付100 萬。但個人認爲應有級別劃分,比如設立最低級別的保險,內容爲“價格1 元,保期一年,最高賠付10 萬”,同時設立相對進階別的保險,內容爲“價格10 元,保期一年,最高賠付300 萬”,以此類推。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判斷自己需要什麼級別的保險,效果應該較統一購買內容一致的保險要更好。

四、結論

對支付平臺帳戶引入保險制度的做法應當迅速的在各大支付平臺中推廣開來,因爲面對帳戶資金被騙被盜,保險公司纔是能最快捷最有效對消費者進行賠付的主體。當然,也並不是說引入保險制度就能徹底解決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資金安全的問題,因爲就保險制度本身而言還存在着諸如理賠困難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恕作者水平有限未能想到解決理賠難的辦法。引入保險制度的意義在於給消費者提供一種新的救濟途徑,即存在這種保險比不存在這種保險對消費者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