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

學問君 人氣:2.9W
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
案例:A公司與B公司以傳真方式在四川成都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還約定因雙方而引起的所有爭議應交由第三國貿易仲裁委員會依貿易仲裁條款而終極裁決。嗣後,A公司向甲銀行申請開立以B公司爲受益人,乙銀行爲議付行的信用證。履行中甲銀行收到B公司提單,上面載明指定裝運的船舶至遲在10月底到達汕頭港。但汕頭海上安全監視局證實,期間無任何船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事後查證,B公司未提供任何貨物。議付行明知B公司提交虛假單據,卻仍然將該套單據交甲銀行,騙取承兌。[1]案中爭議焦點之一爲信用證能否獨立於基礎交易的仲裁條款。有觀點以爲,仲裁條款是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與信用證欺詐無關。也有觀點以爲,信用證是買賣合同的支付方式,信用證欺詐糾紛受到仲裁條款約束。這一實踐題目對於訴訟和仲裁都有重要意義。筆者以爲,信用證的獨立性是黃金原則,案中仲裁條款不能約束信用證。
  一、獨立性:信用證生命基石  獨立性的'價值基礎在於安全快捷高效。安全意味着除非發生欺詐,否則受益人在交易初期能正確預見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無論發生何種情形,均能獲得付款。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的價值決定於信用證在法律上的確定性。[2]UCP500第3-1具體地闡述信用證獨立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