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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信用證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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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單證信用證基礎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單證信用證基礎知識

信用證包含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檔案(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爲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檔案,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有據分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爲: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爲標準可以分爲: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爲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爲依據,可以分爲: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爲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爲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爲: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製造業。

依證作用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爲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爲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爲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透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權利和義務

開證人(opener):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爲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覈對,不符者儘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撤消合同並拒絕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餘額。

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

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後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後開證行倒閉或藉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託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受開證行委託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指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託,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運作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覈對印鑑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覈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覈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覈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