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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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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仲裁?

仲裁的基本常識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由其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二、什麼是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約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項專門簽署協議,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涉外仲裁協議一般應規定仲裁機構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選擇國外仲裁機構;既可以選擇適用中國的法律,也可以選擇適用其它國家的法律,但一般應選擇自己瞭解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有些國家,仲裁被規定爲訴訟的先置程序,如雙方有仲裁協議,起訴後法官會要求先進行仲裁。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直接進行仲裁,以免延誤進展。

三、仲裁的基本程序

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它所採用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此規則規定涉外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 、仲裁的申請、答辯和反請求。

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案情和爭議要點、申請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等內容。同時,申請書中應附具其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檔案。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爲申請仲裁的手續完備,應立即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同時也將仲裁通知送交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檔案。被申請人在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內可以提起反請求,在反請求書中應寫明其要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同時在提起反請求時還應預交仲裁費。

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答辯及/或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未提出書面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2、仲裁庭的組成。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擇,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然後由仲裁委員會主席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

如果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20日內沒有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席有權爲被申請人指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員名冊中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爲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

3、仲裁的審理。

(1)開庭。涉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但如雙方同意,也可以不開庭審理,只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在開庭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或做出缺席裁決。

(2)放棄異議。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仲裁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事及時地明示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爲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3)調查及審覈證據。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對其申訴或答辯所依據的事實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

(4)和解與調解。

如當事人在庭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做出裁決,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的願望,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進行調解。在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爲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終止調解,繼續進行仲裁。

4、裁決。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後9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認爲確有必要和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5、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什麼情況下需要在國外執行仲裁裁決?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如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能否在國外執行中國的仲裁決定?

對於需要在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境內執行的,當事人在中國得到仲裁裁決後,可以根據該公約向有關國家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對於需要在非締約國執行的仲裁裁決:1)如果執行國與我國簽訂有規定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款的雙邊條約,可以根據條約的規定由當事人申請或由我國法院委託該國法院協助執行。2)由我國法院在互惠的基礎上,委託有關外國的法院協助執行;3)透過外交途徑,要求有關外國政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

(3)在國外執行中國仲裁決定需提交什麼檔案?

在向國外法院申請執行中國仲裁機構的裁決一般需要提供經公證或認證的仲裁裁決書、申請人的確認書及仲裁開庭通知等。

四、簡易程序。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或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如下:仲裁庭由當事人已經共同指定的或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提交答辯的期限縮短且原則上只交換一次材料;審理方式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作出裁決的時間較短,開庭審理的,應在開庭後30天內作出,書面審理的,應在組庭之日起90天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