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論提單中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

學問君 人氣:1.24W
論提單中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
       一、班輪提單仲裁條款的特性與普通仲裁協議相比,班輪提單仲裁條款具有以下特徵:第一,事前印製於提單反面,未經當事人之問的協商及雙方簽署;第二,主體不特定,在指示提單或空白提單的狀況下,提單主體一方是簽發提單的承運人,另一方則可能是託運人,也可能是收貨人或提單受讓人。
   二、關於提單仲裁條款效能的爭論一)支援提單仲裁奈款無效的理由.提單仲裁條款短少合意性。一些學者以爲不管是班輪提單還是租約提單,其仲裁條款不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達且短少協商性,有違仲裁所請求的當事人的意義自治。 另外,當提單轉讓後, 更難說提單仲裁條款是表現了提單持有人真實的意義表示,除非提單持有人明白表示承受,否則仲裁條款對提單持有人不應具有約束力。
  提單仲裁條款不具備“書叫方式”。不管是仲裁協議還足仲裁條款,它們作爲一個完好的合同或一個完好合同的一局部,都需求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提單中仲裁條款,由於提單簽發過程既可能沒有雙方的簽字,也短少有當事人就提單中的們,裁條款自內容互相交流信什、電報等,其效能因而遭到頂疑。
  提單仲裁條款不具備仲裁條款的性質及相對效能。我國仲裁法第l6條和J958《紐約條約》第2條鄙 定書面簽署足仲裁條款的有效要件之一,以簽署書面仲裁 議證明雙方達成了仲裁合意。仲裁條款準繩上只對簽字人發作效能,劃未簽字人沒有約束力。仲裁當事人的範圍從實體方面看-△同當事人是仲裁當事人;從方式方面看,對合同簽字的人是仲裁當事人。能夠看出提單仲裁條款的當事人並不一定具備這樣的性質。
  二)支援提單仲裁條款有效的理由.提單仲裁條款具有臺意性 。各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部明白規則,提單上的條款在好心的第三方提單持有人與提單簽發人之間具有最終的證據效能,對雙方部有約束力。在班輪運輸中,託運人向承運人訂艙,承運人確認,雙方 達成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這自身就是意義表示的合意。在租船運輸巾,租船合同的簽署也是意義表示的合意。
  提單仲裁條款契合書面方式的請求。1958年《紐約條約》
  第2條第l款對以書面方式達成仲裁 議做Ⅱ{了規則,明白掃除了口頭仲裁協議的可能性。議書面方式請求的意義,是防止因口頭方式形成仲裁合意的誤解和爭論。就理論意義而言,對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做過於嚴厲的方式規則,是不利於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
  綜合上述剖析。我以爲,提單仲裁條款的效能是應該遭到肯定的,其存在明溼是利於促進仲裁幣IJ貿易發肥的。
  三、提單中仲裁條款對第三人的效能剖析一)提單仲裁條款的合同屬性依據我國《仲裁法》和我國《合同法》的規則,載於提單之上的仲裁條款完整契合“能夠有形地表 所載內容的方式”,而成爲何作者簡介:引、航,上海海爭太學國際法學專業研討生。
  效地仲裁協議,簽發的提單中的仲裁條款也就具有了合同屬性。
  提單轉讓後,作爲運輸合同證明的提單在被轉讓給收貨人及其他第三人持有時,提單項上條款就成爲承運人與收貨人及其他第三人的權益義務的條款,轉讓後的提單也就具備了合同的屬性,由此載於提單之上的仲裁條款也就具有了合同屬性的可能性。
  二)我國打破舍同相對性方面的法律規則肯定了此種效能目前合同理論的重人開展之一就是臺同相對性準繩的打破。
  我國《臺同法》。也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準繩。合同轉讓後,新的合同主體取代了原來的合同主體或者新的合同主體與原合同主體成爲合同的共同主體。依據《合同法》規則及提單仲裁條款的合同屬性,推定仲裁協議的權益和義務能夠爲合同主體的繼承者所繼承,並且合同主體一方的合法更新不影吶合同對方的位置,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能。
  三)提單仲裁條款對第三人的.效能契合合同法目的解釋仲裁條款是對當實行合同發作糾葛時雙方應選擇何種處理方式及處理程序的 同商定。 對的是合同內容爭議自身,所以,在合同主體變卦後,提單仲裁條款作爲程序性規則,仍對受讓人具有法律效能。另外,凱然仲裁協議要處理的是在合同實體權益義務肯定的狀況下爭議的處理方式,那麼提交仲裁的對方是誰在這種狀況下是無關緊要的。
  四、國際主流學說對提單仲裁條款的態度在美國I925年《聯邦仲裁法案》經過之前.法院出於搶奪管轄權的思索,關於仲裁條款普通郇採取簡單否認的處置方式。《聯邦仲裁法案》經過之後,美國法院依據仲裁條款能否是滿足書面方式的請求來斷定其效能。
  英國作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特別是海事仲裁中心,不斷以來對仲裁條款書面方式的請求都較爲寬鬆,通常肯定提單中仲裁條款的效能。在英國,仲裁 議兀需簽字 可滿足書面方式的請求。l996年《英國仲裁法》對併入提單仲裁條款的書面解釋以至比結合囤貿易法委員會的解釋耍廣泛 :即便當事人租船合同仲裁條款的併入是非書面方式,只需仲裁條款足書面的,就可認定併入提單的仲裁條款具有合法的方式。
  從國際條約和籜國固內法能夠看出,對提單仲裁條款的效能,主流觀念是予以肯定的。關於仲裁 議的書面方式要件做擴展解釋也是被各國普遍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