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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集中控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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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集中控制的探索 企業集團財務集中控制的核心,是企業集團總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集中控制。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間的產權、資本關係爲基礎,以母公司對子公司財務活動的約束、檢查或糾偏爲手段,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財務控制體系。

  一、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控制的條件

  企業集團本身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它是多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單純從民法角度來說,企業集團子公司及其他各階層成員企業與母公司一樣,都擁有同樣平等的法人地位和權力,都擁有獨立的社會化人格。而企業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有效控制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母公司對子公司具有控股權(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母公司利用自身的資本優勢,透過資本槓桿確保了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順理成章地將子公司及其他各階層成員企業的權力地位納入企業集團統一的目標、戰略與政策的規範或“秩序”約束之下,在一個特定的法人聯合體的系統框架下進行了權力與地位的整合重組,爲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控制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二、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控制的意義

  在現實管理中,企業集團往往存在着這樣一系列問題。首先,集團成員單位各自爲政,追求各自的財務目標,導致決策的次優化;其次,資源在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調動困難,資源不能優化配置;最後,集團內部資源配置上的重複浪費,影響規模經濟效益的發揮。組建企業集團的宗旨也就是?實現資源集聚整合優勢和管理協同優勢。倘若不能貫徹這一宗旨,只是多個企業簡單地捆綁在一起的話,企業集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控制正是貫徹這一宗旨的重要手段。它有利於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有利於實現企業集團的資源優化配置,有利於實現企業集團“1+1+1>3”的整合協同效益。

  三、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控制的方法

  (一)明確企業集團各層面財務決策的`權力和責任

  實行企業集團財務的集中控制,首先要把握好“集權”和“分權”的程度。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控制並不排斥子公司的獨立覈算,而是在統一的有機體內充分體現子公司的法人地位。子公司在母公司審定的決策範圍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自己的生產、銷售、投資、分配等享有法定的經營權。“集中控制”並非意味着一定要實行“集權”,而是要做到“集權有道,分權有序”,在可控的情況下儘量實行“分權”。企業集團財務決策管理過程通常涉及四個不同層面上的決策主體或財務機構?母公司董事會——集團財務總部——財務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子公司財務部。應明確規定各層面的財務權限和責任,包括他們各自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收益分配決策等各項財務活動中的權限和責任,以實現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化和程序化。

  (二)實行財務總監製度

  對子公司財務人員的控制是企業集團總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控制的重要手段,通常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我們稱之爲財務總監製度。財務總監享有對子公司財務計劃制訂的參與權,財務計劃執行的監督權;對重大財務事項,財務總監與總經理或董事長共享簽字權,並承擔保證財務資訊真實可靠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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