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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總監製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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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的國有特別是國有企業集團都實行了財務總監制度。但究竟什麼是財務總監?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總經理、總師是什麼關係?如何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職能作用?企業集團的財務總監如何設定?這一系列基本如不從上解決,則在實踐上就難以真正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本文擬就財務總監製度的基本問題作些探討,以期與財會理論界的同行們探討。

企業集團財務總監製度研究

一、什麼是財務總監?

什麼是財務總監?我國對此尚無明確權威的解釋,理論界也沒有統一的認識。筆者認爲:企業的財務總監是履行所有者財務職能的。從理論上說,任何企業都可設定財務總監,因爲這是企業的所有者爲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監督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需要。因此,財務總監必定是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來決定的。財務總監不僅要對企業的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監督,而且應對企業會計覈算的合規性、真實性、可比性、一致性等進行監督,因爲會計覈算的財務成果顯然是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關的。另外,雖然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能是財務監督,但是監督總是寓於管理之中的,財務總監在行使對企業籌資、投資、用資、耗資等一系列財務活動的監督職能時,總是要與財務計劃、成本控制、會計覈算、財務等許多財務、會計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因而財務總監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職能。因此,從普遍意義上說,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所有者或全體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體現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進階管理人員

二、企業集團財務總監的產生方式

既然企業的財務總監是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那麼對於企業集團來說,凡由企業集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決定的財務總監,從理論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企業集團按性質分類可分爲國有企業集團(包括國有控股)和非國有企業集團,按股權集中程度可分爲股權集中型企業集團和股權分散型企業集團,顯然,國有企業集團屬於股權集中型企業集團。對於股權集中型企業集團來說,其董事會由主要的大股東控制。企業集團是否設立財務總監,由主要的大股東決定和由董事會決定實際上並無分別。對於股權分散型企業集團來說,任何一個股東對董事會都不能完全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集團是否設立財務總監則只能由企業集團的董事會決定。

有人主張股權集中型企業集團的財務總監也應當實行董事會聘任制,而不應實行產權部門委派制。筆者認爲:實行委派制更有利於提高財務監督的效果,降低財務監督的成本,更有利於維護和保障所有者的權益。

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總經理及總會計師的關係

對於股權分散型企業集團來說,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的關係比較明確,即財務總監由董事會決定並且聘任。對於股權集中型企業集團來說,由於財務總監可以由產權部門委派,其與董事會又是什麼關係呢?這個問題應當結合董事會的職權進行考察。根據《公司法》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董事會與財務有關的職權包括:(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董事會要順利行使這些職權,顯然離不開財務總監的配合和支援,這樣,董事會對財務總監的日常工作就必須實行領導;財務總監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產權部門委派而不服從董事會的領導。實際工作中,爲了工作便利,產權部門在委派財務總監時也通常都將財務總監推薦進入董事會。

財務總監同總經理的關係,與集團公司是否設立總會計師有密切聯繫。總會計師作爲經營班子成員是對總經理負責的,而財務總監一般作爲董事會成員是對產權部門或董事長負責的,兩者“各爲其主”。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同屬董事會領導,兩者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