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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爲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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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權行爲是我國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其概念需要仔細研究,其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尚待澄清。本文嘗試着對物權行爲理論作一研習,對概念進行清楚的界定,對理論脈絡進行清楚的梳理。從物權行爲、物權行爲分離原則、物權行爲抽象原則三個概念入手,分析物權行爲理論的內部層次關係,試圖給出一個物權行爲制度的全貌,避免因爲斷章取義或以偏概全帶來的誤解。本文並指出不採納物權行爲抽象原則的物權行爲制度也可成立。

物權行爲概念辨析

一、物權行爲概念

1、定義

概念對於任何一門學問的科學研究而言,無疑都具有重要價值。拉侖茨(larenz)將概念作爲體系的基石[1],體系之形成,有賴於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邏輯區分。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確的法律體系,就不能進行清晰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簡言之,概念建構體系,體系成就科學(學科、學問)。

作爲一個概念,物權行爲,在產生並運用該概念的德國,民法典中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而言,有關物權行爲的概念的定義多爲學理意義上的解釋和討論。因此,對物權行爲概念的定義或描述衆說不一。田士永首先考察了德國學者的既有表述,認爲這些既有見解基本一致、大同小異,並總結爲,“物權行爲乃發生物權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爲,所謂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變動物權的權利狀態:設定、移轉、變更、廢止物權。”[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國學者對此概念的表述。最後,田士永根據“屬 種差”的定義方法,將物權行爲定義爲“發生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爲。”[3]

2、作爲法律行爲之一種的物權行爲

法律行爲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種效果之所以得依法發生,皆因行爲人希冀其發生。法律行爲之本質,在於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實現,在於法律制度以承認該意思方式於法律世界中實現行爲人慾然的法律判斷”。[4]法律行爲的法律效果決定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效果自主,透過賦予根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實現私法自治。法律行爲之核心正在於意思表示。

詳言之,人們從事法律行爲的目的、動機是可以各不相同的,正是由於我們承認人只是人,而不是神,所以,我們毋庸諱言人之意願、追求呈現出千差萬別的狀態,各不相同,絕不能以一刀切的標準予以評判,否則便註定要“通往奴役之路”。法律,就基本的價值追求而言,自應尊重人的這種天性,應尊重人格獨立與人性尊嚴。因此,法律,尤其是私法,應以保障人享有人之所以爲人就應享有的起碼的人性尊嚴爲其最根本價值追求。私法制度的倫理依據就在於尊重人是一個人,是一個能辨別自己利益、追求自己利益、保護自己利益的經濟人,是一個能自我負責的理性人。爲尊重人的私法效果上的追求的這種差異性,私法領域因而建立起私法自治制度,以所有權神聖爲基礎,以私人意思自治爲價值倫理,以自己責任、過失責任爲一般歸責原則。歸結到一點,私法就是自治法,私法相信人們可以自主地處理自己事務,自主地追求並達到人生幸福。法律行爲實乃自治之工具,藉助此工具,私人可以依據其願望來改變法律狀態,私法自治經由此而實現。

於是,人們可能以發生物權變動爲意思,追求物權變動之效果,也可能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爲意思,追求交易互取所需的目的`,也可能以長期共同生活爲目的而進行婚姻締結行爲,等等。

而物權行爲就是這麼一種法律行爲,它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爲核心,當事人意欲藉助此法律工具實現直接變動物權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創設物權,或者是移轉物權,或者是變更物權,或者是廢止物權。

物權行爲作爲法律行爲之一種,意味着,除發生這種物權法上的法律效果外,還有發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情形,如債權行爲、婚姻行爲、遺囑行爲等。

我們從法律行爲的概念可以看出,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之區分,正是由於它們所生之法律效果分屬不同領域,根源在於物權法和債法二分。而物權法和債權法的區分,根源則在於物權與債權是性質上可以做明顯區分的權利,簡言之,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支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請求權。依此邏輯區分,可以得出的推論是,物權行爲要求客體特定、當事人享有處分權、須進行公示,而債權行爲一般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並且還可推論出,債權行爲原則上須經履行方可消滅,物權行爲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不存在履行的問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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