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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鐵路貨物運輸遲延問題及其法律救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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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鐵路貨物運輸遲延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簡評鐵路貨物運輸遲延問題及其法律救濟論文

鐵路貨物運輸遲延主要指的是履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時,承運人可以進行履行,但是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而發生的債務的現象,其中運輸遲延屬於承運人違約的一種常見的因素,要構成承運人的運輸遲延,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具備有效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如果貨物運輸合同已經成立了但是未生效,或者是運輸合同還沒有成立,這種情況下就不會有運輸延遲的問題,因此,有效的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構成承運人運輸遲延的基礎。

(二)承運人必須能夠履行債務

在一般的情況下,違約的形態主要包含旅行延遲和不能履行着兩種情況,一旦承運人不能履行合同,如果在始發或者事後發生不能,都不是運輸不能的範疇,也不屬於運輸延遲問題,這種情況就需要按照債務不能履行對待。

(三)債務履行期限己過而承運人未履行

承運人必須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把貨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運到目的站,履行期限對託運人以及對收貨人都十分的重要,因此,依據期運至對託運人以及收貨人來講,合同目的的實現有着重要的意義。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主演指的是簽訂合同並生效之後,當事人並沒按照合同規定的職責履行相應的義務,發生只有當事人負有過錯此類情形,纔可以追究其責任。此類原則經營歸責時,必須對當事人的行爲進行重點判斷,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錯誤。如果其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而發生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時沒有按規定進行,並且其行爲直接導致結果的發生的這種情況,也不能讓其賠償損失。

(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歸責主要指的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違約而雙方均無舉證的情況下,直接判定雙方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不用對主觀是否有過錯自己舉證進行考慮。其主要適用於非常困難的案件,比如在工業污染的案件中就可採用此原則。

(三)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得本質就是過錯歸責原則。主要指的是在進行案件發生後,一旦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推定主要實用在非違約方在舉證很困難的時候,這種舉證上的表面不平衡使得舉證責任在實質上完成平衡性。

三、對鐵路貨運遲延法律進行完善的必要性

在進行鐵路運輸的過程中,鐵路運輸合同的甲方和乙方,通常是不平等的,比較強勢的一方就是運輸方,而託運人就處於下風,因此,要加強對託運人利益的保障。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託運人對合同的條款很難進行真實、真正的瞭解,這就需要加強對弱勢方的保護,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章程對雙方的利益進行均衡,進而增加鐵路運輸中的社會職責。

四、對鐵路貨物運輸遲延法律完善建議

在本文以上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在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承運人主要承擔舉證的職責,在此情形下,只是保護了託運人的利益。存在的這種不平等,成就了現在實質上的平等。因此,需要綜合的引進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如下:

(一)確定適用的範圍

依據過錯推定的原則,承運人如果能夠對無過錯不需賠償進行舉證證明,那麼在運輸中,出現承運人責任發生的貨物損傷,而其可以對貨物進行了非常好的保護措施加以證明,承運人就可不承擔此責任。

(二)對損害賠償範圍進行確定

筆者認爲在損害賠償使用範圍上應該根據補償性爲基準,主要包括全部損害以及限制損害的賠償責任。其中全部損害賠償的責任主要指的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出現違約而產生的經濟損失經營賠償,只針對合理的損失,實際損失了多少就需要賠償多少,如果不合理不需要給予損失賠償。

五、結語

總而言之,文章首先對鐵路貨物運送延遲的定義及構成要件進行了剖析,其次提出了失約責任的歸責準則,最後對爲健全鐵路貨運延遲的法規救濟,探究了對鐵道運輸延遲法律進行完善的重要性,並提出了健全鐵路貨物運輸延遲法律救濟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