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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案件說理機制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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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案件說理機制之探討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則:“人民檢察院關於公安機關提請同意拘捕的案件停止審查後,該當依據狀況辨別作出同意拘捕或許不同意拘捕的決議。……關於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檢察院該當闡明理由,需求補充偵查的,該當同時告訴公安機關。”但關於不同意拘捕案件人民檢察院該當如何闡明理由,經過何種手腕闡明理由,闡明哪些理由,在什麼時限內怎樣送達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規則,即對不同意拘捕案件闡明理由的實體和順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範本,在司法理論中尚餘下很大的空間,因而,在實務中展開探究和從實際上停止討論不同意拘捕案件實行法律講理制度是極有必要的。

  一、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實行法律講理制度的應然剖析

  在司法理論中,檢察機關及其案件承辦人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同意拘捕的案件時,如最終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普通是在填充式的“不同意拘捕決議書”上覆雜地以“現實不清、證據缺乏”或“無拘捕必要”等籠統、模糊的書面表述結論方式回覆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通常狀況下不會寫明或闡明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的詳細理由,也不與擔任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替換意見。而這些高度概括性的簡單表述一方面表現出了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行爲不夠尊重,很容易使偵查人員缺乏認同感,直至發生曲解甚至惡感;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針對性地對案件停止補充偵查,同時也容易發生爭議而停止複議複覈;同時,還會使案件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不明就裏而發生心思暗影(雖然在法律規則上檢察機關並沒有義務向案件當事人闡明不同意拘捕的理由,但由於在建構調和社會進程中應盡力滿足社會大衆的司法需求,在這種客觀情勢的影響下檢察機關有必要向案件當事人予以闡明),並進而能夠成爲釀發案件當事人涉法信訪的重要要素。現實上,在目前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檢察機關對提請同意拘捕案件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往往只製造不同意拘捕決議書送達公安機關,即或對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理由停止闡明,也只是向公安機關及偵查人員經過行動複雜地闡明檢察機關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認定的現實及適用的法律,並不藉助於充足、完善的理由來支撐本人的司法處斷決議結論,因而,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講理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文規則,但在司法理論中不斷沒有取得制度化的合理性根底,其在司法表象上則出現出“在理”決議的景象。這顯然不能掃除檢察機關外行使檢察權進程中的職權主義特點。這就闡明,檢察機關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之時普遍存在着司法處斷決議理由過於複雜、概括、模糊、缺乏壓服力的成績,其訴訟的合理性和決斷、決議的公正性當然會遭到相當的質疑。在此狀況下,訴訟就難以到達預期的效果,訴訟的目的也就難以完成。

  在檢察機關作出的不同意拘捕決議進程中,依照規則,辦案人員不只該當徵引法律,而且更爲重要的`是該當針對個案的詳細案情對所援用的法律停止必要的解釋,並以此闡明爲什麼援用這些法律,這些法律爲何對本案有適用力。但是臨時以來,在檢察機關存在着一種常態性的習氣,就是許多辦案人員在案件辦結後不情願停止充要性的總結和解釋,既不情願向其他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予以闡明,也不情願在外部向指導呈報和與同仁停止交流,更不情願做案件當事人的任務。在許多辦案人員看來,既然案件經過必經的順序曾經操持結束,那麼曾經就與本人關係不大了。這樣檢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雖講超脫了,但是覆蓋在其他機關司法人員及案件當事人心頭的疑雲會越積越深,統一的心情也會越來越大,實踐上既會影響今後的任務效率,同時,也會使案件當事人發生激烈的排擠統一性心思,重則會走上上訪的路途,使案件演化爲影響社會波動的要素。

  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實行法律講理就是檢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對其司法處斷決議結論基於法律意義上的對案件現實內心體驗的一種內在性展現。這關於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偵查人員及案件當事人而言,就可以經過這種渠道充沛地看法到檢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現在操持案件以及最初司法作出處斷決議的全進程,從而可以讓其在心思層面上“參與”了檢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司法決策的發生和作出,這種設身處地式的心思“體驗”,能夠會使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偵查人員及案件當事人在心思層面上較能認同檢察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的司法處斷決議結論,並進而外行動層面上消弭內心疑問、進步訴訟效率、浪費司法本錢、提升案件質量,同時在案件當事人當中排解疑問、消弭矛盾、處理糾紛、息訟止爭。古代心思學的研討也標明,人們對訴訟的希冀不只是取得最終的勝訴,更希望取得一個“稱心”的結論。糾紛的處理並不能僅僅依託最終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來完成。即便司法機關的司法處斷和決議對其不利,但是隻需“法律之下同等公正”,人們也趨向於承受決議的後果,由於“法律順序有助於從心思層面上和舉動層面上處理爭論。法律順序的諸多內容無助於判決之精確性但有助於處理爭論。”

  二、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實行法律講理的實然效果——以成都市檢察機關爲例

  基於感性的理由和理想的需求,爲實在消弭司法理論中因不同意拘捕決議而由此帶來的弊端,無效處理異議爭端、浪費訴訟資源、降低訴訟本錢、提升案件質量、增加涉訴信訪等諸多成績,自2005年起,成都市檢察機關依照檢察變革的根本要求,嘗試探究在不同意拘捕案件中開端試點推行法律講理制度,規則案件承辦人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必需從立功現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停止較爲片面的論述,並添加講理成分,做到於法有據,講理透徹,使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理解不同意拘捕案件在證據方面存在的成績,以及不同意拘捕後應掌握的偵查方向,便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目的、有針對性地蒐集證據,進而有利於添加不同意拘捕案件的通明度,無效地進步了不同意拘捕案件補查重報的拘捕率。

  (一)前移一個重心,確保浪費偵查資源

  關於公安機關提請同意拘捕的案件在審查中以爲現實尚不清楚、證據尚不充足或不構成立功的,檢察機關通常不是先下結論,再收回補充偵查提綱,而是將補充證據任務的重心前移,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前,爲進步偵查效率,降低偵查本錢,浪費偵查資源,將以爲構成立功該當具有的證據讓公安機關停止補充偵查,在公安機關全力配合按要求提供補充證據,或按要求經補充偵查而無法提供證據後,再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這樣,不只能儘量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前把案件操持得愈加紮實,而且能使公、檢單方經過補充證據任務前移,對案件處置後果提早達成共識,同時防止該捕而不同意拘捕成績的發作。成都市檢察機關在操持提請不同意拘捕案件進程中,要求案件承辦人留意將補充證據任務重心前移,辦法一是經過電話或間接面對面與公安機關承辦人聯絡,詳細提出要求補充證據的意見;二是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一同閱卷剖析現有證據情況,或讓其列席案件討論會議,梳理出需求補充的詳細證據,並提出補充偵查辦法。

  (二)開啓兩個通道,確保偵檢看法分歧

  成都市檢察機關對三類不同意拘捕案件尤其是對現實不清、證據缺乏和不構成立功的兩類案件,經審查以爲該當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的,不急於先下定論,而是開啓兩個通道,經過兩個通道檢測後再下結論。一是會商剖析通道。檢察機關偵查監視部門自動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和偵查部門樹立不同意拘捕案件事後剖析通道,即擬對某一同案件作不同意拘捕決議(含構成立功不同意拘捕)之時,普通經過電話聯絡、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辨別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和偵查部門擔任人溝通和磋商,共同剖析經補充證據後的現有證據及互相證明狀況,依據拘捕的條件,論證對立功嫌疑人應否依法拘捕或不同意拘捕,最初依法達成不同意拘捕共識。二是穿插討論通道。在偵查監視和公訴部門樹立不同意拘捕案件穿插討論通道,即由分管檢察長擔任,偵查監視和公訴部門擔任人、主辦、主訴檢察官參與,對擬作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停止詳盡的剖析論證,提出意見。

  (三)實行三級講理,確保講理條清縷析

  在落實前述兩個通道的根底上,爲把整個不同意拘捕案件操持得更爲精確,成都市檢察機關抓好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講理環節,明白規則對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次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停止剖析闡明:一是從立功構成的四個要件停止剖析;二是從證據鎖鏈停止剖析論證;三是從法律根據上停止剖析,並將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理由用行動講理或書面闡明的方式告知公安機關。關於不同意拘捕理由剖析,檢察機關實行“三級剖析制”,即先由案件承辦人依據個人討論構成的意見製造《不同意拘捕決議理由闡明書》,再交由部門擔任人和分管檢察長辨別停止審查補充。同時實行“三級講理制”,即先由主辦檢察官依據前述“三級剖析”構成的不同意拘捕理由對偵查人員停止行動講理或收回書面闡明;假如偵查人員有疑問,由偵查監視部門擔任人對偵查人員、法制部門擔任人補充闡明理由;假如偵查人員和法制部門擔任人依然有異議,再由分管檢察長對偵查人員、法制部門擔任人、分管局長詳細闡明理由。經過不同意拘捕理由“三級剖析”、“三級講理”,使得全案的不同意拘捕理由剖析更爲片面、深化、透徹,經過層層把關確保不同意拘捕理由的慎重、標準和令人心服,從而更好地確保不同意拘捕案件的精確性。

  (四)樹立四個機制,確保不同意拘捕精確公正

  爲標準辦案行爲,進步案件質量,成都市檢察機關在推行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講理制度時結合實踐,依據法律規則,樹立起了四個機制:

  一是樹立不同意拘捕案件審查機制。關於擬提出不同意拘捕意見的案件,明白要求在受理後的3天內由案件承辦人向部門擔任人提出,部門擔任人經審查以爲案件承辦人建議正確的,即向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提出不同意拘捕建議;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以爲建議正確的,行將該案進入前述的“前移重心、開啓通道、三級講理”順序,這樣,從順序上較爲標準地保證了不同意拘捕案件的質量。

  二是樹立非本地籍人員構罪不同意拘捕特別機制。針對近年來經濟絕對興旺地域非本地籍人員立功比例較大的實踐狀況,爲避免在實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程中呈現“地域歧視”景象,成都市檢察機關對非本地籍人員構罪不同意拘捕作了積極的嘗試。非本地籍立功嫌疑人構罪不同意拘捕案件的根本條件是:所立功行較輕;有悔罪態度,平常表現較好;對被害人在庭審前作出了積極賠償;在本地有遠親屬生活、任務且贊同作爲其保證人;原任務、學習單位或所生活的社區有讓其持續任務、學習和停止管束的保證等。

  三是樹立《補充偵查提綱》落實跟蹤機制。對現實不清、證據缺乏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雖然實行了補充證據重心前移,少量的補充證據任務已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前完成,但是也有一局部證據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前來不及補充,有待決議後再停止偵查,因而檢察機關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的同時,附上《補充偵查提綱》,寫明要求補充證據的意見。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後兩週內,由案件承辦人擔任,間接經過電話查詢該告訴書所要求補證意見的落實狀況,催促公安機關重新提請同意拘捕。

  四是樹立不同意拘捕決議執行監視機制。在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後,檢察機關經過兩個渠道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停止監視。首先及時簽收釋放回執。要求公安機關按法律規則日子內送達《不同意拘捕決議書》執行回執,並且在釋放當天將《釋放告訴書》送達檢察機關。其次經過駐看守所檢察室理解不同意拘捕決議的執行狀況。

  在探究對不同意拘捕案件實行法律講理制渡過程中,成都市檢察機關還積極嘗試做好對案件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講理任務。即當案件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同意拘捕決議時,運用《不同意拘捕理由闡明書》向案件當事人闡明檢察機關的不同意拘捕理由,耐煩解釋,化解矛盾,消弭案件當事人對拘捕任務的曲解,添加不同意拘捕案件的通明度,以到達息訴、息訪的目的。

  六年多以來,成都市檢察機關實在展開不同意拘捕案件法律講理制度探究,以《不同意拘捕決議書》附帶《不同意拘捕決議理由闡明書》和書面或行動講理的方式實在增強法律講理任務,一方面消弭了公、檢兩家辦案人員彼此之間的分歧和曲解;另一方面檢察機關精確指出不同意拘捕案件偵查任務中存在的缺乏之處,經過闡明補查的理由並詳細列出補充偵查提綱,使偵查人員心中無數,有的放矢地展開補充偵查任務,以無效地進步補查重報案件的數量和質量。

  據統計,2005年至2010年,成都市兩級檢察院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爲5096件8833人,公安機關不服檢察機關不同意拘捕決議而提請複議的案件爲44件77人,僅佔不同意拘捕案件數的0.86%,檢察機關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複議後經審查改動原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僅爲2件3人,公安機關沒有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複覈的案件。案件當事人及其遠親屬不服檢察機關不同意拘捕決議而停止申述的案件爲10件14人(均爲發作在鄰里或熟人之間的成心損傷案件,立功嫌疑人及其遠親屬在案件移送審查批捕之時往往表示將及時實行賠償損失義務,由此贏得了被害人及其遠親屬的原諒,在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掌管下達成了刑事和解,但在檢察機關作出不同意拘捕決議後立功嫌疑人及其遠親屬卻因各種緣由逃避義務,遲遲不實行或只實行局部賠償義務,使得被害人權益沒有失掉片面維護,由此招致矛盾激化,被害人及其遠親屬就把希望寄予在檢察機開啟,從而形成不服檢察機關不同意拘捕決議而申述),僅佔不同意拘捕案件數的0.19%,檢察機關在被害人及其遠親屬提出申述後,及時對立功嫌疑人及其遠親屬做了少量的引導任務,要求其及時賠償被害人及其遠親屬,並積極做好單方當事人的思想任務以化解矛盾。經複查改動原不同意拘捕決議的案件僅爲1件1人(該案立功嫌疑人在釋放後有要挾並要求被害人及其遠親屬改動對案件現實陳說的行爲,其本質上阻礙了訴訟的順利停止),案件當事人及其遠親屬沒有再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停止申述。